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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后精神分裂获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2日08:5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石岩 通讯员田丰国 麻玉国

  一名41岁的妇女,提到自己被狗咬的事或见到狗就浑身打哆嗦,有时见到石雕狮子也双腿打颤,她是家住十堰城区三堰某公司家属楼的妇女蓝霞(化名)。她为何如此怕狗?狗到底对她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路遇狼狗 母女双双被咬伤

  2004年1月6日对于蓝霞一家来说是个不堪回首的日子。当天8时许,她和8岁的女儿莹莹(化名)行至十堰市人民路水产公司路段时,一条大狼狗突然从马路对面一个工地窜出来,扑向了莹莹。弱小的莹莹还没来得及叫一声,就被大狼狗死死咬住了腹部。蓝霞见状,奋不顾身去救女儿,大狼狗反向她扑过来。

  这时,过路市民王光财伸出援手,用自行车把大狼狗撞开后报了警。被咬得头破血流的蓝霞和女儿被送进太和

医院治疗。

  狗主人佘某称,事发当天,他将狗带到儿子承建工程的工地上遛弯,因疏忽大意致其跑出工地咬伤人。

  蓝霞和女儿住院治疗期间,佘某支付诊疗费5000多元。

  谈狗色变 母亲精神失常

  蓝霞伤愈出院后,一提到自己被狗咬的事或者一见到狗,就浑身哆嗦。不仅如此,她有时在外面见到石雕狮子,也双腿打颤,惊叫“狗来了”,然后瘫倒在地。不得已,家人将她送进东风公司茅箭医院治疗。

  十堰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于2004年8月3日作出

司法鉴定:蓝霞患精神分裂症,与被狗咬伤密切相关。

  同年8月1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结论是:蓝霞属轻微伤,精神病及其症状系非颅脑外伤性疾病,不够伤残等级。

  由于两次鉴定结果不同,加上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一致,蓝霞和女儿将佘某告上法庭。

  一波三折 终审判赔18万余元

  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蓝霞要求对自己的伤残重新鉴定,法院没有准许,并根据市中院司法鉴定处的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佘某赔偿蓝霞及其女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142元。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蓝霞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委托十堰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精神病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2006年8月18日,十堰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张湾区法院于同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蓝霞仍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最近,市中院依据十堰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和十堰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结论,撤销张湾区法院的判决。判决狗主人佘某赔偿蓝霞及其女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142元(已执行完毕),同时判决佘某赔偿蓝霞伤残赔偿金123004元,被抚养人鑫鑫(化名,蓝霞的儿子)、莹莹的生活费18863.6元、23573.9元。各项赔偿共计1865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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