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因车祸死亡 家属出示暂住证多获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张暂住证的出现,让一位因车祸死亡的农村打工仔的家人得到了与城镇人口相同标准的死亡赔偿金。这起事件发生在龙泉,死者涂天祥的家属因为赔偿标准两次与肇事方对簿公堂,该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成都中院以“涂天祥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经济来源于城镇”而判令肇事方应该以城镇标准赔偿涂天祥的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比一审判决多了近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因“同命不同价”而引发的官司尘埃落定。

  

车祸身亡一审获赔11万

  事情发生在2006年12月29日晚上8时,涂天祥下班途经龙泉驿区龙华路柏合镇东华村路段时与一辆

出租车相撞,当场身亡。龙泉交警认定出租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涂天祥的家属在与肇事方协议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将肇事司机及其出租车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损失,其中包括1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肇事方对此予以否认,他们认为,涂天祥只是在城市打工而已,无法出示连续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据,因此应该按照农村人口计赔。

  龙泉法院审理认为,涂天祥是2006年5月10日转为居民家庭户口,属未征地农转居,职业类别为种植业生产人员。在庭审中,因为涂家没有出示涂天祥连续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涂天祥为农村居民户口。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以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的,也就是每年3013元,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总计6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肇事方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金。

  不服上诉赔偿标准成焦点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跟预期的25万元赔偿金相差甚远,涂天祥的家属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25万元的诉讼请求。涂家称,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则,应该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涂天祥的死亡赔偿金。

  今年11月,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成都中院调查发现,涂天祥生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涂天祥的家属在上诉时提交了敖平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涂天祥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成都龙泉打工的证明;龙泉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也有证据证明涂天祥在2006年3月21日办理了暂住证,暂住证到期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也就是说,涂天祥生前确实在城镇居住过,肇事方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多赔十万终审判决“同命同价”

  这份“半路杀出”的暂住证,在庭审现场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法庭支持这份证据,那么肇事方的赔偿金额将多出十来万元。出租车公司不答应了,说这份证据不是在举证期间递交的,应该视为无效。而涂家属说,暂住证是在他们向法院上诉时才找到的,此前不知道涂已经办理了暂住证这件事情。

  成都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涂天祥生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综合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应该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新提交的暂住证证据,关系到赔偿费用的计算公式,如果不采信,会导致裁决不公,因此新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于是,法院最终判决,肇事方赔偿涂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21万元。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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