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切除乳房6年后方知未患癌 索赔5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04:25 东方早报

  通讯员 李鸿光 早报记者 李燕

  6年前,彭林(化名)被本市某三甲医院告知患有乳腺癌,随后切除了左侧乳房。6年后,她到另外一家医院求诊,发现当年的诊断有误。

  彭林向这家三甲医院索赔52万余元。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三甲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彭林各类损失费20.6万余元。

  诊出“乳癌”切除左乳

  2000年7月26日,40岁的彭林怀疑自己左乳头患有湿疹,前往位于静安区的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该医院外科检查,左乳头皮肤局部破损,伴有少量淡黄色液体渗出,诊断患有乳腺癌。

  同年8月1日,彭林在该

医院接受了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即左侧乳房切除手术)。

  6年后发现未患过乳癌

  2006年6月,彭林至市肿瘤医院求诊,被告知从没有患过乳腺癌。

  彭林随后将切除自己左乳的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误工损失、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相关损失共计52万余元。彭林诉称,该三甲医院未确认病情,草率宣布自己患有癌症,并将自己的左侧乳房切除,导致自己6年来生活在极其恐惧的痛苦中,精神遭受重大打击。从2000年8月至2007年1月,为配合治疗,彭林一直在家中病休,损失误工费和奖金近7万元。

  “6年来,为治所谓的癌症,我停止工作,还服用大量中药治疗,倾尽积蓄购买大量的保健品、辅助药品。”彭林在法庭上说。

  医院举证不力担责70%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应由医院方保管,因医院方未按规定书写病理报告、妥善保管病理资料,导致鉴定部门无法认定彭林是否患有乳腺癌,举证不力的责任在于医方。考虑到彭林女士有原发病等因素,认定由医院方承担彭林女士切乳损失70%的责任。

  鉴于彭林在乳房切除手术后,一直服用抗癌药物,进行一些辅助治疗,再加上彭林本人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确认彭林因这一手术,共损失29.44万余元,遂判决这家三甲医院赔偿彭林经济损失计20.6149万元。

  争议焦点

  医院举证不力 推定构成医疗事故

  在法庭上,这家三甲医院辩称,临床医生根据当时完整的病理报告及切片检查,对彭林作出患有癌症的诊断,是符合治疗常规的,“但当时一名医生因未被返聘,对医院产生不满,私自将病理切片给了彭林,导致医院无法提供病理切片。”同时,医院认为因时间长久,已无法展开调查。

  经这家三甲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对当初的该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断规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等内容,进行

司法鉴定

  今年1月29日,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彭林左乳头有类似“派杰氏病”(即乳腺癌)的临床表现,但医院方未能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根据医院提供的不完整病理切片资料,不能作出‘派杰氏病’病理诊断,医院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由此推定,该医患争议构成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李鸿光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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