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天然气经营权旁落向市经委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05:0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去年1月,巴南区经委才批准了我们公司在木洞开发天然气管网输配工程,3个月后,市经委却把木洞的天然气经营权给了别人!”木洞鑫星燃料有限公司认为,市经委的这一行政行为动了自己的“奶酪”,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昨日,双方为此在渝中区法院对簿公堂。

  获区经委批准扩建管网

  原告重庆巴南区木洞鑫星燃料有限公司在木洞镇镇政府的同意下,受让了原为木洞镇输送燃气的玉祥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权利义务。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管网、气站设备、房屋,以及玉祥公司与木洞镇政府签订的在木洞镇投资燃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该合同约定,玉祥公司在木洞镇从事燃气经营,期限为30年。该公司称,2005年公司决定在原有液化石油气管网的基础上扩建压缩天然气管网,并耗资10多万元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此期间,鑫星公司开始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扩建恢复开工备案,巴南区经委、区计委等部门于去年年初批准并颁发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手续,向区政府、镇政府申请开工的报告也同时进行。

  经营权“旁落”索赔642万

  就在这时,一个“坏消息”传来:4月19日,市经委印发渝经运行[2006]19号文件,将木洞地区

天然气经营权授予重庆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燃气公司)。随后,燃气公司就在当地开工,并于今年为镇里的居民供应上了压缩天然气。

  自己在木洞地区的唯一燃气经营权竟被一个后来者“夺走”,鑫星公司很不服气,认为市经委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经营权,遂向渝中区法院提出了诉讼。

  “市经委决定将木洞天然气经营权授予其他公司,这涉及到我公司的重大利益,事先却没有告知我方;对于供气公司的选择也没有公开选择经营者,仅凭一纸文件就决定由第三方来作此项目,程序上严重违法!”原告律师昨日在庭上称,燃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他们原已铺好的燃气管道也损坏了不少。因此提出,要求市经委撤销此文件,并赔偿己方管网损失、初装费收入损失等共计642万元。

  市经委:行政行为不针对原告

  “渝经运行[2006]19号文件是我委针对燃气公司的申请作出的批复,仅是对该公司的天然气经营范围进行确认。”昨日,市经委的代理人辩称,经委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针对本案原告,因此对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他们认为,市经委是重庆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巴南区木洞天然气供区划归具有资质的公司经营,是在依法行使供气区域划分的职权,这也有利于改善木洞居民的

生活质量。鑫星公司没有在木洞经营天然气,也没有向天然气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天然气,与这一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因行政诉讼请求不能包括损害赔偿,法庭昨日要求鑫星公司将赔偿请求部分重新另案起诉,并给时间双方补足尚不完善的证据,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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