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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裁定与上级法院判决矛盾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7:2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唐志强

  对于武鸣县红岭市场一些铺面的出租权,武鸣县法院已先行裁定给4位债主,随后南宁市中级法院又把出租权判给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10组。当武鸣县法院依据自己的裁定去执行时,大同村10组则依据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开始去接管铺面。期间,大同村10组组长蒙某向这些铺面收取了租金,武鸣县法院以强行收取门面租金为由,对蒙某作出了拘留的处罚决定。12月10日,此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举行听证会,蒙某诉武鸣县法院对他的拘留决定违法,要求依法撤销。

   与他人合作开发市场

  据了解,早在1998年,大同村10组利用村里的自有荒地,在武鸣县红岭开发区内筹建农贸市场。由于自身资金不够,该村同意由武鸣县金属构件厂投资开发。

  199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构件厂投资兴建市场的各项设施,市场建成后,构件厂可以经营10年,每年给该村支付1.5万元土地补偿费;10年以后,市场归大同村10组所有。同年10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大同村10组同意构件厂再投资60万扩建32间铺面和2000多平方米水泥路面,构件厂在原来的基础上每年再给该村1万元土地补偿费。

  构件厂经营4年以后,并没有按照合同付给该村10万元土地补偿费。为此,双方于2001年6月1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从2001年11月起,由构件厂陆续将市场内的122间铺面交还给大同村10组经营,以此作为没有履行好前面两份合同的补偿。

  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由于构件厂不合作,大同村10组一直无法拿回这些铺面。于是,他们将构件厂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2004年6月1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判决,构件厂将这122间铺面交给大同村10组经营。

  接管时遭遇意外事件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大同村10组的村民准备去接管这些铺面。但由于构件厂与租赁户的合同还没有到期,直到2005年3月以后,当时是出纳的蒙某才开始去收租金。

  在这一过程中,武鸣县法院的执行法官找上门来告诉村民们,因为构件厂的法人谭某欠债,他们已经于2002年先后将其中一些铺面裁定给债主梁某等4人收取租金。因此,村民不得收取这些铺面的租金。

  蒙某等人拿出了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称这些铺面已经归他们村所有。武鸣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则表示,在执行中级法院的判决之前,要先执行他们先前的裁定。

  村民们认为,南宁市中级法院是武鸣县法院的上级法院,应该以上级法院的判决为准。因此,他们并不理睬武鸣县法院执行法官提出的要求,继续收取租金。2006年3月,蒙某代表大同村10组将这些铺面全部出租给武鸣县陆斡镇的一位村民。

  2006年11月,武鸣县法院以蒙某不听法院劝告,强行收取门面租金,造成梁某等人无法行使铺面经营权为由,对蒙某作出了拘留决定书。

  拘留究竟是否合法?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蒙某提出,他依据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去收取租金,是行使自身的正当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他也是主动配合武鸣法院的调查,并没有强行抗法,也没有粗暴的对抗行动,武鸣县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对他作出拘留的决定。他认为,武鸣县法院的拘留决定是错误的,要求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这一决定。

  对此,武鸣县法院认为,早在2002年他们就已经将一些铺面裁定给了梁某等人。在他们依法执行的过程中,蒙某向这些门面租赁户收取了15万元租金,已经存在着干扰他们执法的行为。因此,他们的拘留决定并不违法。

  在听证会上,蒙某的代理人提出,当时武鸣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已经知道该院的裁定书和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武鸣县法院应该先想办法与上级法院沟通,解决两份法律文书相悖的矛盾之后,才能强制执行。可惜,他们在没有解决这一矛盾之前就先执行自己的裁定书,这中间存在不合理性。对蒙某的代理人这一说法,武鸣县法院没有作出答复。

  当天上午,自治区高院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布听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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