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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邀请市民讲述家庭冲突遭其家人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13:08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李胜南报道

  母亲上电视做节目,讲述亲友之间因房子引发的冲突。

  儿子女友觉得名誉权受损,将上海某电视台告上法庭。

  日前,虹口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原告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男友母亲上电视

  张小姐是林先生的女友,因为房子的事情,她与林先生的家人产生矛盾,还打起了官司。林先生母亲看到上海某电视台有一档真人讲述的栏目,便与女儿一起去参与节目。

  这档节目去年年底播出。节目以林先生的母亲和妹妹为人物蓝本,通过她们和亲友陈述的方式,讲述了两人与林先生及其女友张小姐之间的矛盾纠葛。节目基本是由两人的话语和现场拍摄画面构成,不过,在她们的面部使用了遮盖手法。在她们和亲友的讲述中,提到了林先生和张小姐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

  女友感觉受辱

  张小姐认为,节目涉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纯属个人隐私;其中还提到“与他人

同居六年,堕胎十几次”,这侮辱了自己的人格,败坏了自己的名誉,与事实严重不符。节目中还播放了“徐女士以儿子名义出资购房,其儿子私自将房屋售于张小姐,张小姐未出资”等内容,张小姐认为,这与法院认定事实相反,使自己遭受了很大打击,甚至想自杀。

  张小姐将电视台告上法庭。她表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她的精神创伤,职业前途受影响,社会评价度降低,她要求被告电视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小姐还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分别讲述了对被告电视节目的观感、原告张小姐在节目播放后所受的影响。

  电视台请求驳回

  被告电视台代理人认为,证人均未完整地观看节目、甚至有未看过节目的,根本无法对节目本身提供客观的意见。

  电视台辩称,节目反映的是采访对象及亲戚的真实表述,无任何造作、编假的行为,也没有对法院的审理和认定加以评判。节目忠实于原件的拍摄和播放过程,不是舆论的评论,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原告也无法证明播出的节目对原告造成的后果。

  电视台还提供了节目的DVD光盘。经过当庭播放,张小姐表示,该光盘内容与电视节目播放的内容不一致,在相片、人物和判决书的遮盖部分已进行修改。

  法院不支持诉请

  法院认为,节目中,被告采用了纪实的手法,陈述发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中的纠纷故事。节目的制作基本采用素材剪接,以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表明故事过程,电视台并未在陈述中擅自添加内容,维持了当事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未对原告本身有针对性。故被告的节目制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且主观上不具有侵权过错。

  法院还认为,被告节目的制作和播放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以其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主要依据。现张小姐提供的证据仅证明被告播放的节目对其自身所带来冲击和震撼,主张被告侵害名誉权缺乏依据,被告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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