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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偷开警方巡逻车到监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02:5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16岁的少年偷开警方的执勤巡逻车到广州监狱,准备开另外一辆警车时被抓获。记者昨日获悉,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本以盗窃罪名对温某起诉,现已撤回起诉,温某得以释放。

  火车站偷开巡逻车

  温某来自广西一个小山村,作案时刚满16岁。事发前在广州一家饭店打工。今年3月24日清晨5时,温某被饭店老板解雇,理由是觉得他的精神有问题。6点左右,温某来到广州火车站准备购票回家,到了售票处发现钱不够。

  温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游荡时,在花基旁看到停放着一辆公安执勤专用的电动巡逻车。出于好奇,温某用自己出租房的钥匙试了一下巡逻车车锁,没想到车门应声而开。从来没开过车的温某坐到了驾驶员位置上,并发动这辆巡逻车。既不认识路又不懂开车,温某糊里糊涂把巡逻车开到了广州监狱停车场,他看到停车场有辆大警车,准备再次用自己的房门钥匙试开车门,被当场抓获。

  4月6日,温某被逮捕,一直羁押在广铁看守所。今年8月21日,广铁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温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检察院提出撤诉

  “按巡逻车标的(2.6万元)的数额,已构成数额巨大范畴,根据《刑法》规定,所获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即使根据温某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情形从轻处罚,刑期至少也在3年以上。”8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委派律师为温某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和查阅案卷,决定为温某作无罪辩护。

  9月5日,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不公开审理。温某的律师在辩护中认为,标的物是警用车辆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被告人都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多是一种可以构成妨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偷开他人

机动车”为由对被告人进行一定数额罚款或治安拘留,就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律师还提出,“看守所的环境必然影响到少年的一生,给这位涉世未深、初次犯事的少年身心造成恶劣影响,通过判刑去惩治他恐怕最后将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10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几天后,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至此,经过5个多月的“铁窗”生活,温某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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