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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丽江砍人案开庭 公诉人质疑疑犯患精神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01:35 生活新报
徐敏超坐在被告席 审理结束后徐敏超的代理律师安慰徐敏超 徐敏超坐在被告席频频回头看雾凇导游公司的负责人 继9月18日一整天的审理后,昨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对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前一次休庭的原因在于,各方对被告人徐敏超作案时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于是,便由被告申请和法院委托,重新做了一次鉴定。然而,这第二份认为被告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鉴定报告,却受到了更为强烈的质疑。 根据其文字表述,这份由据称是我国最权威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考虑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国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半日的审理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副院长李建华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而法庭外,参与了案件旁听的几名当地群众纷纷发出疑问:"砍人太多了就是精神病,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第二次鉴定:徐敏超患有旅行性精神病 "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昨日上午9时整,在玉龙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大法庭内,随着丽江中院李副院长一声令下,已经中断近三个月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的法庭审理重新开始。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的被告人徐敏超神情有些恍惚,依然象上次受审那样,不停向旁听席张望。这次,他没能看到一张亲人的脸孔,只看到自己原先所在的吉林雾凇旅行社的副总经理张昊作在前排,表情凝重。 这中断审理的近三个月时间,关乎案件定性量刑的最关键的一份法律文件出台了,那就是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丽江中院委托后,专程赶到丽江来做的一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编号:中法医司鉴中心[2007]精鉴字第23号)。开庭伊始,一名法官就全文宣读了这份长达十页的鉴定书,在简要叙述完今年4月1日发生在丽江古城中的这起血案后,鉴定书分析-- 1、根据调查材料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徐敏超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儿童期父母离异,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客观的家庭环境,对其人格的发展和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如自卑、自虐、自残。不良的性格缺陷以家族遗传史,使其具有罹患精神疾病的心理素质。 2、尽管被鉴定人徐敏超从小生活在一个困难的家庭环境中,但被鉴定人能够克服困难,在逆境中逐渐成长,受过系统高等教育,中小学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时多次获奖学金;参加工作后,尤其是在雾凇旅行社当导游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受到旅行社领导的高度评价,深受重视和信任,并让他当该社品牌"夕阳红"旅行团的导游,表明被鉴定人徐敏超案发前无精神病性症状表现,无重大精神病。 3、案发前,徐敏超经过长途陪团旅游,从其发给妻子包莹的大量短信,可以看出其一路来的舟车劳顿,身心极度困倦疲乏,尤其是案发前,他机体功能已经处于不良的应急状态,"我三天没睡上7个小时,杀人的心都有了"。而到案发时,他已经出现紧张、恐惧、焦虑的情绪,有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他很怕","那两个司机确实挺吓人的,都长得挺壮,还剃着光头,戴着墨镜";"我想回家,但身上的钱不够,觉得对不住旅行社,对不住家人";"他说,同车的两个司机可能要把他撂在这儿了"(说明:东北话里的"撂"有弄翻、杀死的意思)。"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徐敏超案发前夜一直照顾团内一名生病的游客,几乎一夜未眠,以至失眠,直至案件的发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明为起病急骤,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事后有遗忘,冲动行为突然发生,伤害对象缺乏指向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而此又能恢复良好,在短时间内痊愈,无残留症状。"这份于11月1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记者注:鉴定书中引号所引内容,系徐敏超发给妻子的短信、归案后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词) 特别的鉴定理由:"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国情" "旅行性精神病"究竟是一种什么病? 鉴定书中介绍:旅行性精神病主要是因精神紧张、躯体过度疲劳、环境过分拥挤、慢性缺氧、睡眠缺乏及水电解质平衡紊乱等因素,而在旅途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疾病。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有的约在48小时内呈暴发性起病,症状迅速达到高峰,有下列临床表现:1、意识障碍不同程度存在,定向力丧失或不完全。2、妄想,错觉幻想:妄想的内容多为被害性的,认为周围人在跟踪迫害他,欲置他于死地,但多为片断性的,也有的人出现多种妄想。幻觉内容多为恐怖性的,听到有人讲威胁性语言,有人要抓他,也可以出现恐怖性错觉错认。3、情绪障碍:与妄想、错幻觉影响,患者可出现自己反击行为而伤害他人,也可以出现逃避反应,不择方向而紊乱的逃跑,甚或引起自身伤害。5、遗忘:发作后过程完全遗忘或部分遗忘。"关于旅游性精神病的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因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且被害妄想支配处于阵发性精神运动性兴奋状态,此时既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又丧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原则上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至此,结合徐敏超案的具体情况,承担此次鉴定任务的教授袁尚贤等三位专家在鉴定书中突然话锋一转:"但是,考虑到精神疾病患者作案多属伤害、凶杀、妨害社会治安,作案后果较严重,作案后又多呈遗忘,鉴定时精神状态正常,调查其在作案前及作案后精神状态,一般无特殊反应,民愤往往较大,司法人员对这种特殊情况往往不理解,所以鉴定工作既有技术难度,又有群众工作方面的难度。本案鉴定人注意到公诉人的立场和态度,稳定压倒一切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考虑到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性格缺陷和对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的认识态度,故综合评定为限制(部分)责任能力。" 精神病之争:检察官质疑"最权威鉴定" 据称,做出该鉴定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系我国最权威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但是,这个鉴定结论遭到了公诉方的强烈质疑。 在法官全文宣布完毕后,担任本案公诉人的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马秋玉立即提出了几点质疑观点:第一、鉴定书总所引用和依据的材料不客观、不完整,比如引用的徐敏超本人的话,说他只是砍了在路上挡道的人,实际上,她不仅砍了挡道的人,还砍了在路边休息的一名导游,还有在铺面中等待顾客上门的几名经营户;第二、引用的四方街录象等相关资料称,徐敏超"象发疯一样砍人",实际上,他并没有疯,而是专门选择无里还手的人,堪称"从容不迫"地在砍人;第三、对证据材料中公安卷宗中的许多供述内容,也没有全面使用,如徐归案曾供称在逃跑并并追赶的途中,是因为有警察用手枪指着他,他才放弃抵抗的,这说明作案时他有着非常清醒的意识和判断能力;第四、他还曾经坦白说自己是对社会不满,想报复社会,并且,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失去了人性。 公诉人马秋玉尤其注意到了鉴定结论部分关于该结论是参考了"基本国情"的特殊提法,她认为这一提说太过主观,完全违背了客观、准确和科学的基本原则,"既然前面都已经说了,应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面为什么又称被告徐敏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呢?显然,这样的论述前后矛盾。" "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引导下做出的。"针对公诉人所质疑的"主观"一说,无偿接受委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提出反驳时,道出了自己对这对"矛盾"的理解:"鉴定结论前部分说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是就这类病症的普遍情况而言,后面又说被告人属于限制刑事能力,那是因为结合了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了许多相关因素,这二者之间根本就不矛盾,而是辨证统一的。" 关于这个争议,被告辩护人的观点其实再简单不过:徐敏超作案时确实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他完全认可该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罪名之争: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伤害 庭上的辩论共进行了三轮之多,另一大激辩的焦点则是本案的定性之争:被告所构成的罪名,究竟是公诉书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公诉方坚持其观点,公诉人马秋玉发表公诉词时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以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或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徐敏超故意持管制刀具,在人流如织的世界著名景点丽江古城的四方街,将包括一名外国人、来自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游客和4名本地群众在内的总共20人砍伤,其中,年龄最小的7岁,最大的达68岁。他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却希望并放任这种行为后果的发生。近年来,丽江旅游产业发展迅速,该案对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丽江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我们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样才能构成这项罪名。"辩护人李春光对公诉方的定性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此案。他辩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以危险方法,用一把长22厘米的"小刀"伤人的方法,显然无法与放火、爆炸等危险的方法相提并论;第二个要件,是危害了公共的安全,即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或对象,而本案中,被被告砍伤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即便本来是不特定的,在成为受害人后,也就自动转化为了一个特定的主体。"被告客观上确实伤害了好多人,但不能因为受害者数量多,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方认为,本案其实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而且,作案的后果即受害人远远没有公诉方和媒体报道所称的20个那么多。为什么?因为本案中重伤的只有一名,轻伤的有三名,总共只有四名受害人。另外那些人,要么伤情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要么是他们的伤情鉴定存在法律上的硬伤,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庭上表态:我出去后一定会全力赔偿 审理中,凡是法官提问,坐在被告席上的徐敏超必立即起立,面脸谦卑而又诚惶诚恐地进行回答。当自己贫穷的家庭、凄苦的身世和坎坷的人生际遇被反复提及时,他多次泪下,唏嘘不已,并多次抬起戴着手铐的双手抹眼泪。 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名,他全部承认,但与此同时还是多次反反复复为自己求情-- "只要我能出去,我愿意卖肾、卖眼角膜、卖骨髓来对他们(指案中受害人)进行赔偿,我肯定可以赔的,付出任何代价我都会赔。但如果用我的生命能换回他们的健康,我也愿意……" "……我非常不好意思,做了这个丧失良心的事情。我知道我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伤害了他们的身体也伤害了他们的精神。我没有什么钱,家里也很困难,没法多他们做出什么赔偿。但是,我保证,我出去后一定会用自己的劳动,努力来赔偿他们,无论付出什么代价。我犯了法,给我什么样的惩罚我都接受。希望法官看在我未婚妻子(记者注:实际上是合法妻子,只是一直没举行过婚礼)的情分上,我家中老人的情分上……我愿意用我有限的生命来回报社会,同时洗清我个人的罪责!谢谢法官大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刑事案件庭审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在昨日上午徐敏超说完自己对案件处理的希望后,担任审判长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李建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一番颇为慷慨的"总结陈词"。 李副院长对案中仍然存疑的诸多问题和细节进行了一番分析,比如罪行的定性、徐敏超是否真有精神疾病、案发后丽江当地警方是否没有及时出警处理、徐作案所使用的是一把平常的小刀还是违法的管制刀具,等等。但是,在简要的分析后,李副院长并没有给出任何一个肯定的答复,而是称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丽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才能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全部结束后,一名东北口音的男子经法警允许,进入审判区内和徐敏超说了一句再简单不过的话,"小徐,好好配合政府和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此人正是徐的顶头上司吉林雾凇旅行社的副总经理张昊。他告诉记者:徐敏超"出事"是在带老年人旅游团"夕阳红"专列的过程中,但团里的老人家们对这个小伙子的印象一直都非常好,包括在出事之后。明年,他们旅行社依然要会组织这个老人旅游团来云南。 新闻背景 2007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敏超带领由吉林雾凇旅行社组团的"夕阳红"旅行团队40余人来到丽江旅游,因昆明导游彭丽萍改变行程,领客人进古城四方街,途中客人走散,徐敏超为此与彭发生争执。当彭离开后,徐敏超走进四方街东大街古城食品公司门市专营工艺品店,向店主寸锡莲询问是否有刀,寸拿出一把长约22厘米的匕首,徐敏超趁其不备将匕首夺到手,并将对方刺伤。之后,他持刀向四方街广场、新华街黄山下段跑了300余米,沿途用刀刺伤游客及路人19名。当日16时33分,警方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者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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