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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手机向失主家人询问其伤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01:4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2月15日讯 济南一男子多次抢劫落单女性。一次抢劫被抓获后,他主动供述了另外3起抢劫犯罪,其中包括一起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犯罪,但法院未予认定。近日,该男子被济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6年2月13日晚,路某携带铁锤,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科苑北区附近,恰遇下班回家的孙某路过,路某尾随其后,用铁锤猛击孙某的后脑,抢走手机、皮包等物。路某后来竟然还用抢得的手机给孙某的母亲打电话,询问孙某的伤情。第二天,孙某的表弟拨打被抢的手机,路某还接听并询问孙某的伤情。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该部手机,在2006年8月将路某抓获。

  路某被抓后,主动供述了另外3起抢劫犯罪,其中一起导致被害人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5月11日21时许,路某窜到济南市历下区护城河附近,发现女孩辛某独自走过时,持铁锤朝辛某后脑处猛砸,经鉴定,辛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检察机关对4起抢劫都提起公诉,辛某的父母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向路某索赔39万余元。

  在审理中,路某对指控没有提出任何辩解。但法院认为,虽然路某对指控抢劫辛某的犯罪予以供认,但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该起犯罪系路某所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的该起犯罪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法院认为,路某抢劫他人财物,致3人轻伤,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由于抢劫辛某的犯罪没有认定,因而驳回辛某父母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记者手记

  维护程序正义

  一般人可能无法接受,被告人自己都认罪了,为什么法律最后放过他?法律追求的公正在哪里?

  路某一案的情况,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碰到。记者问了一些律师,他们说很少有被告都承认了,只是由于检察机关的证据不充分而被不予认定的。

  路某的辩护人张平山律师说,在办此案过程中,他的心情也很复杂,当他替被告人辩护时,他看到被害人父母用仇视的目光看着他。他知道被告都承认了这些犯罪,他也很同情被害人,但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他必须从法律出发,为被告的利益辩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过分依赖口供从而刑讯逼供。

  张平山说,在抢劫辛某一案中,公诉机关只有铁锤、伞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这些都不能直接证明就是路某干的。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他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得到维护,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保证公正的结果。此案应该说是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步。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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