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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摸黑上卫生间摔死 学校被判赔偿1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09:31 云南日报

  一学生深夜起夜时,不慎摔倒在宿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学校厕所没有照明,父母起诉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18万余元。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学校赔偿学生家属12万余元。 宿舍卫生间无灯起夜时摔倒死者李某是云南通海人,就读于云南某高校交通工程学院。2007年5月25日凌晨3点40分左右,住在该校学生公寓的李某起夜上厕所,睡意朦胧的他摸黑来到卫生间,由于楼内厕所按学校规定,晚上12点即关闭照明电源,在夜黑无照明的情况下,李某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听到响声,室友被惊醒,将李某扶回床上。早上7时许,李某被室友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李某系闭合性重型颅脑外伤。

  儿子的突然死亡,让李某的父母犹如晴天霹雳。他们认为,李某住宿在学校公寓,在正常使用厕所的过程中摔伤致死,作为学生公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8400元的80%,即16672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

  学校赔偿家属12万余元

  在庭审中,学校方说:“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学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晚上12点关闭电源是客观需求,也是教育部的规定,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方便安全的住宿条件,对住宿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为保障学生按时作息,对学生公寓进行供电时间限制并无不当,但应当考虑到

卫生间的特殊性。夜间上卫生间是人的正常生理现象,所以卫生间的照明条件是必要的,学校未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是李某摔倒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卫生间没有灯光照明,但不够小心谨慎,以致摔伤,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学校责任。故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的60%,即124440元。

  记者 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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