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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教授杀妻案终审 受害者家属获赔18.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53 兰州晨报

  民事责任由当事人及其父母、“神汉”承担 共赔偿受害者家属18.1万元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12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学副教授杀妻案”民案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认定大学副教授常欣之妻段某对精神病丈夫监护属一般过失,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由副教授常欣及其父母常某、徐某和“神汉”于某承担。

  2006年4月,常欣在北京工作期间,出现严重精神疾病,无法继续上班,其单位中国农业大学通知常欣父母及常欣之妻段某,要求将常欣接回家中休养。2006年6月17日,段某将常欣从北京接回家。常欣回到家后,其父母未及时带常欣去医院接受治疗,而是托人请“神汉”作法事驱邪。2006年6月28日,“神汉”于某来到其家为常欣作法事驱邪。嗣后,常欣母亲按于某的意思将菜刀用红布包裹放置于常欣卧室的枕头下避邪。2006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常欣用枕头下的菜刀将睡在旁边的妻子段某杀死。常欣被认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段某的父母及常欣的儿子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常欣及其父母、“神汉”于某索赔22万余元。法院认为,于某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在常欣家中作法事驱邪,明知常欣精神不正常,却用菜刀作为作法事的器物,导致常欣持刀杀害妻子,其对段某的死应负过错责任。常欣的父母作为高校教师,理应对常欣病情用科学方法予以治疗,但却相信封建迷信,请“神汉”到家中作法,常欣的母亲又将菜刀放在枕头下,故两人对段某之死应负有过错责任。患有精神病的常欣持刀杀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段某作为常欣的妻子,明知常欣精神异常,理应对其采用科学方法及时治疗,却对请“神汉”作法事之事不加以制止,予以默许,在已知菜刀放在常欣枕下时,仍未采取措施,使本可以避免的惨剧发生,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件的发生亦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令常欣父母及“神汉”于某共同赔偿死者父母及其儿子人身损害赔偿费12.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共计金额14.9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段某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段某有过错,并据此判决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神汉”于某不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还指使他人将从事迷信活动的危险道具菜刀放置在常欣的枕下,直接导致常欣的杀人行为,其责任难以逃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段某的父母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常欣、常欣的父母、“神汉”于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54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常欣赔偿其岳父母及其子等3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0%共计10.90万元;“神汉”于某赔偿常欣的岳父母及常欣其子等3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0%共计3.6万余元;常欣的父母赔偿常欣的岳父母及常欣其子等3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0%共计3.6万余元;对上述判决数额,常欣及其父母、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被害人段某父母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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