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父母因孩子溺亡状告水利局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10:0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雪芬 通讯员/李志金)孩子在校外一河道戏水时溺亡,家长状告河道主管机关——水利局不作为,要求经济赔偿。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阿东溺水同学逃回家

  2007年6月1日,11岁的阿东所在的学校放假一天。当天下午1时,阿东和同学阿杰、小聂结伴到学校附近的鱼塘钓鱼。因天气炎热,阿东和阿杰提议到中山市港口镇的均茂桥桥底下河游泳。3时许,他们来到均茂桥底,小聂因不会游泳,只好在河堤上玩耍。在河中游水的阿杰见河对岸飘浮着泡沫块,便问躺在桥底下休息、28岁的前某会不会游泳,如会,两人一起游到对岸捡泡沫块回来。前某听后,遂脱衣服与阿杰游向对岸捡泡沫块。回程时,阿杰见阿东在离岸边七八米时在河面一浮一沉,便大声叫前某游过去救阿东,并称阿东不会游泳。当前某游到离阿东1米处时,阿东已沉入河中。前某潜水欲拉住阿东的手,但没能拉住。未能救到人,前某、阿杰游回岸边。

  因为害怕,小聂、阿杰将阿东的衣服丢进草丛后回家。后来,阿东的尸体在出事地点被打捞出水。

  家长状告水利局不作为

  据了解,在发生事故前的5月18日,阿东就读的学校曾向在校学生的家长发出《关于控制小孩游泳(玩水)的公开信》,向学生家长通报了发生在均茂桥底的小学生溺水身亡事件。

  6月21日,阿东的父母以原告的身份,将中山市水利局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水利局赔偿175362.50元,其中要求死亡赔偿金9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现场的均茂桥桥底处的河堤明显有下凹部分,并修筑有四级沿堤走下河底的台阶,从河堤走到桥墩是轻而易举的事,因此均茂桥桥底在夏季成为附近民众休闲的场所。因均茂桥桥底存在着安全隐患,中山市水利局作为河道的主管机关,未在均茂桥桥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深水警示标志,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水利局认为,出事的河段属自然河流,地处偏僻,并非公众活动场所。河水致人溺水系自然特性,其危险性众所周知,无须特别警示。法律及行政法规等并没规定河道管理机关须在河岸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规定河道管理机关须对下河游泳及戏水人士尽安全保障义务。阿东溺水身亡与该河段的河堤及其附属设施没有因果关系。

  索赔水利局于法无据

  今年12月1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东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要求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不是因河堤的缺陷导致阿东溺水身亡,而是因阿东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到河道游泳,导致事故的发生。阿东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监护责任。阿东父母要求中山市水利局对阿东溺水身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