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抢客起争执开车撞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23:44 半岛晨报

    为抢客,跑同一线路的两辆小客车司机宋某和姚某发生争执。宋某一怒之下,开车撞向了姚某。宋某被当场抓获,姚某受重伤死里逃生。最近,庄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犯故意杀人罪,宋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雇主邱某被判赔偿各种损失12万余元。

  指控:开车撞司机属故意杀人

  庄河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8日7时10分许,宋某开小客车到黑岛镇沈屯站拉客时,因到了发车时间而未发车,与同一线路的小客车司机姚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宋某拿木棒打在姚某的肩上。随后,宋某上了自己的小客车,并说,“我用车撞死你。”

  将车打着火后,宋某将车向后倒,然后开车向前撞向站在自己左侧车门边的姚某。宋某的小客车与姚某的客车相撞,致使姚某倒在宋某小客车上乘客的车门内。宋某下车准备逃跑,被抓获。

  经庄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血气胸,右锁骨骨折。姚某胸部损伤系钝器外力作用形成,属轻伤。宋某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用机动车辆撞击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系犯罪未遂,应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同时,姚某的父母、子女等几人诉称,宋某是邱某所雇佣的司机。宋某以汽车为杀人工具,对姚某进行撞击,致使姚某受伤,并造成姚某8级伤残。宋某的犯罪行为,给姚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现要求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14万余元。由于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犯罪,请求邱某承担连带责任。

  辩护:凶手否认曾说“我开车撞死你”

  宋某辩称,他和姚某因为拉客的事发生争执,姚某当场对宋某进行辱骂,进而发生厮打。在他们相互对骂的过程中,他只是说“我敢开车撞你”,并没有说“我开车撞死你”,当时只是想吓唬姚某。宋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给姚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愿意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希望姚某能够原谅他的无知和一时冲动,请求法院对他宽大处理。另外,他的行为和邱某无关。当时,他并不是为了维护邱某的利益,只是一时冲动才酿成此祸。

  宋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因为宋某在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如果宋某有故意杀人目的,可以通过反复撵压致死姚某。公诉机关指控宋某在撞击姚某之前称,“我用车撞死你”,依据的证人与姚某均有利害关系,而实际上宋某只是说“你敢先发车我就撞你”,因而,本案应按故意伤害罪对宋某进行处罚。

  宋某的雇主邱某辩称,宋某的确是他雇佣的司机,但他对宋某的工作范围及职责有明确规定,要求司机在工作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准抢客、拉客,要按时发车。宋某开车将姚某撞伤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犯罪,他把客车作为工具,其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邱某的利益,而是为了报复姚某,其犯罪行为与履行职务无任何内在联系。故邱某认为,他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和邱某均从事经营庄河市内至庄河黑岛镇的个体客运,宋某于2006年4月受邱某雇用担任其司机。事发当日,宋某和姚某的小客车均头朝西,并排停在庄河黑岛镇沈屯车站,两车相距1米左右。两车准备自此向庄河市内发车。宋某和姚某所驾驶的车辆发车时间分别为7时20分和8时。7时20分左右,宋某来到姚某车旁拉开车窗,问姚某车内的一个乘客是否乘坐7时20分发的车。

  姚某见状,便对宋某说,你开我车窗干什么,并骂了宋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宋某用木棒击打姚某后,回到自己的车门处,姚某便与宋某争夺木棒,后被人拉开。当姚某看到其乘务员来到现场后,便说,宋某7时20分不发车,咱们发车。宋某则对姚某说,你敢7时20分发车,我就敢开车撞死你。随后,便发生了开车撞人事件。

  最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驾驶车辆撞击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末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宋某自愿认罪,酌情应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犯罪而致人损害,故其雇主邱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姚某的父母、子女并非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作出如下一审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邱某赔偿姚某各种损失127700.59元,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姚某父母、子女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石开 记者刘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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