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作期间患病去世 女儿向其单位讨要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00:04 新商报

  本报讯 (记者 毕重伟) 父亲应聘到物业公司当保安,不料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正在上大学的女儿通过劳动仲裁向物业公司索要抚恤金和补助费得到支持。对于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无法认同,公司认为死者向自己隐瞒了患有高血压这一重要事实,为此公司将死者的女儿起诉到法院,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的理由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张某今年21岁,是我市某高校大二的学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张某由父亲王某抚养。2006年11月份,王某应聘至大连某物业管理公司当保安。今年2月7日清晨,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不幸于2月9日中午去世。事后,物业公司支付女儿张某一次性抚恤金1万元。3月29日,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三个月丧葬费和十个月抚恤金12711元(扣除物业公司已给1万元),以及两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154元/月。今年5月22日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在裁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丧葬费和抚恤金12711元,并按月支付给张某直系亲属救济金154元至大学毕业。对于仲裁结果,物业公司表示无法接受,公司认为,由于死者王某在应聘时隐瞒了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公司违背意愿招聘其为保安,王某在员工登记表中“是否有重大疾病”栏内未如实填写而公司已明确提示“如有隐瞒,后果自负”。因此,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西岗区人民法院,不同意支付张某抚恤金和救济费。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王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王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患病去世。根据相关规定,因张某系王某的抚养子女且正在大学就读,应享有的遗属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现物业公司以王某在员工登记表中隐瞒重大疾病即高血压不同意支付张某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大连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被告张某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2711元,并自2007年3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补助费154元至2009年6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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