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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用车门夹死疑犯续:律师称司机无主观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1:01 法制周报-e法网

  2008年1月1日,新年的第一天。

  深处南国的广州,一起案件搅动了国人的心。一天之内,网上评论超过6万条,广大网民对该事件纷纷发表意见。有支持者,有谴责者;有欢呼者,有怜悯者,莫衷一是。

  争议多是围绕着该事件的法律与道德展开。基于此,本报邀请了两位知名刑事律师,发表各自的法律观点。不论结果如何,只求言之有理。这些言论,都是思想的交流、智慧的碰撞,或给人们以启迪,或教人们以法理。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日下午3时许,一辆由广州芳村窖口开往从化的大巴行驶至白云区广从路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对车上乘客实施抢劫,遭到事主、乘客以及司机反抗。其中两人见势不妙,从后车窗跳车逃跑,另一男子在强行打开车门逃窜时,被司机及时关车门夹住,当警察赶到时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

  据车上乘客介绍,大巴车是下午2时45分从芳村窖口汽车站发往从化的。乘客许先生说,车开到白云区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这辆大巴限座是32人,但实际上除了座位坐满人外,至少还有10人是站着的。”许先生说,他当时坐在比较靠后的位置,没多久就听到车内前方有争吵声,“当时我从司机驾驶位的后视镜看到,前面有两个男的和司机拉扯在一起,还打了起来。”坐在大巴车倒数第5排的黄先生此前一直在打盹,直到听见车内有人吵起来才醒过来,“当时我听到售票员在喊‘快报警!’接着就看到有个穿蓝色西装的人,顺势从西装里拔出一把‘五四式’手枪,指着司机的脸。”黄先生说,售票员见状又在大声呼喊乘客帮忙报警,“当时前面有人本想打电话报警的,但刚拿出手机就被那三个人抢走了”。

  乘客苏先生说,随后,他看到两名穿西装的男子挤过人群从后排一个车窗跳窗逃跑了。而另外一名同伙此时还在车内与司机僵持,“他见自己的同伙跑了,可能是害怕了,但是离车窗比较远,所以就开了车门,转身逃跑。”苏先生说,此时司机眼疾手快迅速按下车门按钮,该男子身子才探出一半,就被车门夹住了。“那个人被夹住后,司机赶紧开车想把他送到最近的派出所,开到东平路口时看到对面有个保安亭,就赶紧掉头过来,没想到等警察赶来时,他已经死了”。

  观点碰撞

  朱红刚律师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为开县井喷案第一被告吴斌辩护,为綦江大桥案第一被告辩护。

  宁清平律师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1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网络上有很多关于此案的评论,其中的一个焦点是,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宁清平律师:我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嫌犯正在逃跑,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本意是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通过受害人或他人私力救济的方式制止犯罪行为,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本意;正当防卫不是对犯罪分子的私刑,而是制止犯罪不得已而采取的私力防卫制度。

  所以,从正当防卫的本意可见,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极为重要,只要犯罪行为没有正在进行,则不存在正当防卫。

  而在本案中,嫌犯正在逃跑,也就是说,嫌犯并没有正在进行犯罪,而是在逃离犯罪现场,可以肯定地说,不构成正当防卫。

  朱红刚律师:司机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采取无论怎样的防卫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也与防卫过当无关。

  从现场记者的采访报道可以看出,抢劫嫌犯带了枪,而且还指着司机的脸。在我国刑法中,持枪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都属于加重情节,应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制裁。

  有人认为,抢劫嫌犯当时是想逃离抢劫现场,因此不是正在犯罪进行中,因此构成防卫过当。事实上,这种说法对司机的要求过高:在那种紧要关头,作为一名普通司机,要准确判断持有枪支的抢劫嫌犯到底是什么目的,要求太高,抢劫嫌犯下车时回头一枪也不无可能。当然,对案件定性最为关键的,还是司机的主观心态。

  2如何看待司机关车门?

  导致该抢劫嫌犯丧命的行为,就是大巴司机眼疾手快,迅速按下车门按钮的那一下。那么,法律专家如何看待司机关闭车门?

  朱红刚律师:抛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不论,司机的关门行为导致抢劫嫌犯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意外。“对于危害行为的认定,我们只能参考常人标准,或者说参考行业标准。

  从我个人角度看,没有哪个常人,或者司机朋友,可以预想到一个普通的关门行为,能导致被夹者死亡。而事实上,城市里的公交车经常有夹住乘客的现象,但是极少听说把人夹死的。何况,司机当时是想“开车把歹徒送到最近的派出所”,看到有保安亭就赶紧掉头过来,这说明司机主观上根本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司机应当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能认定为意外。

  宁清平律师:司机行为可认定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但由于他使用的手段和方式造成了嫌犯死亡的后果,并且,他实施这一手段时,应当能够预见会伤害嫌犯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可以作为此罪的一个加重情节量刑。

  3关于社会意义

  宁清平律师:尊重嫌犯的生命权利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应当得到尊重。“同时,他还表示,道德与法律的性质不同,道德更多是情感性的内容,而法律更多是理性的内容,许多网友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深恶痛绝,认为本案的嫌犯死有余辜,认为司机是见义勇为。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理性的。一个人之所以犯罪,除了他本身的原因外,还有社会的原因。可以说,没有人天生就是犯罪分子,有人之所以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嫌犯的犯罪行为,就认为他该死。

  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是一个能宽恕的社会,而非怨怨相报。

  朱红刚律师:扶危救难、见义勇为“传统美德曾在金钱作祟下渐失,金钱扭曲了许多人的价值观,也玷污了很多人的人性、良知、道德。大巴司机的行为,无疑是对丑恶犯罪思想行为的掌掴,是对社会正义的弘扬,理应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而非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消极评价。因此,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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