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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霖夏案并非全国首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1:37 法制周报-e法网
“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 2007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室,“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原告李富华出资供被告段霖夏求学,因段未完成学业而去创业,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并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段霖夏及其亲人均未出现在法庭,其代理律师段茂兵、唐月红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捐赠是否是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方认为,被告段霖夏接受捐助,表示双方已经订立了赠与合同,此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段霖夏要认真读书,完成学业。而被告在接受原告捐助期间,私自退学,并将原告赠与款用于读书以外的用途,违反了双方约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段霖夏应返还赠与的4万元善款。 段霖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爱心助学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无偿性。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间捐资助学关系,要求返还赠与物,是一种变了味的捐助。认真读书,完成学业并不是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其义务应该是回报社会。 长达4小时的审判后,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庭外和解,但李富华坚称:“见不到段霖夏我不会和解。” 庭审结束后,《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李富华,他说:“我打这个官司,是想告诉天下所有的好心人,以后别再上这个当。”他表示,捐助的事情他会继续做,但都会“一次性解决”,后期就不再捐助了。 段霖夏案并非全国首例 诸多媒体将此案定义为“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其实并不准确。早在2005年9月2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资助者陈劲草与受助者肖诗忆解除了资助合同,肖诗忆和其母亲欧美燕需返还陈劲草赠与的12000元款项。2006年1月,南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肖诗忆退还受助款。 与段霖夏一案不同的是,陈劲草作为资助人与肖诗忆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了肖诗忆“在取得学士学位前,不得退学、不许打工”等多项义务,同时还规定受助人中途退学要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肖诗忆一案的主审法官陈玉辉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资助合同》,是基于一种善良美好的愿望,符合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双方为达到资助被告读书的目的,约定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五项义务,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肖诗忆因自身原因退学,当时并未告知陈劲草,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受助人应退还接受资助的款项,但不支持原告双倍返还的要求。 中国慈善事业的困局与希望 从重庆的这起“受助不感恩案”,我们可以再联系到其他几桩“慈善风波”。2005年5月,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责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身患绝症,其生前资助的百余名学生无一人现身探望;2007年8月,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责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划除。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暴露出的是我国慈善立法的缺失。 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困局:慈善募捐多是民间的自发行为,但这种自发的捐助行为在法律保障上仍是空白。事实上,国内愿意做慈善事业的人并不多,而且他们有许多顾虑和担忧,因为捐钱背后引来的往往更多的是争论和纠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资中筠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目前最主要的障碍在于,现在有关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基金会的法规不够开明,不能积极地鼓励大家来做慈善事业。 可喜的是,政府在此方面已经有所行动。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2007年8月22日透露,社会救助法与慈善法将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我国慈善事业正在进入一个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大发展时期,虽然全国人大2007年安排的法律审议工作计划仍未列入慈善事业立法,但据他预计,下一届人大有望制定慈善事业法,较乐观的估计是,2008年能够提交审议,2009年前将可能获得通过。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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