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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争抢父亲尸骨续:法院判双方共同祭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07:54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于扬 实习生王慧星

  本报周口讯 上坟祭祖时,父亲尸骨“不翼而飞”,原来“偷”走父亲尸骨的是其同父异母的哥哥。4个妹妹状告同父异母的哥哥,讨要父亲尸骨。昨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原告,判决被告将其父亲尸骨骨灰存放于殡仪馆,由双方共同祭奠,同时向4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坟墓原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要不是清明节,我和姐姐等人到娘家祭奠亡故的父母亲,恐怕到现在还不知道父亲尸骨被人‘偷’走哩!”今年57岁的太康县清集乡武庄村村民张翠芝气愤地说。

  2007年4月4日清明节,她和姐姐等4人拿着祭品来到娘家——太康县高贤乡张庄村祭奠亡故的父母亲。当她们来到坟地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父亲棺木被撬开,尸骨不翼而飞;母亲的棺木暴露在外。

  据张庄村知情的村民告诉张翠芝姐妹,2007年3月20日,她们远在大连打工的哥哥张安远带人将其父张现林的尸骨从棺木中取走。

  “张安远是我们姐妹4人同父异母的哥哥。”张翠芝说,父亲张现林生前先后结了两次婚,与前妻张李氏结婚生育一子张安远后离了婚。随后,父亲又与母亲刘桂花结合,并养育了她们姐妹4人。父亲于1954年10月去世。母亲刘桂花于2000年12月26日去世后,哥哥张安远和其儿子等人同意母亲刘桂花与父亲张现林合葬。几年后,张安远多次找到她们姐妹4人,要求挖走父亲的尸骨进行火化,并与自己的母亲合葬,以方便自己祭祖,但对张安远的要求,姐妹4人坚决不同意。

  “哪知道,见我们不同意,他竟带人偷偷挖走父亲的尸骨,火化后自己存放。”张翠芝说。

  知道哥哥“偷”走父亲尸骨,且数次索要无果后,2007年4月15日,张翠芝姐妹4人将张安远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将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4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07年10月20日,太康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4原告之母刘桂花去世后已与4原告之父张现林合葬一起多年,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扒坟移尸,将张现林尸骨取走火化,不顾社会公德,骨灰自己存放,同时,又致使刘桂花的棺木暴露在外,有违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判被告张安远等人将父亲尸骨骨灰存放于殡仪馆,由双方共同祭奠,同时应向4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坟墓原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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