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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拒付嫖资持刀抢劫被捅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02:55 现代快报

  一名男子入住宾馆后找来了“小姐”,不但不付钱,还持匕首胁迫“小姐”交出钱财。在抢劫得手后,这名嫖客又换了家酒店故伎重施,被另一名“小姐”认出汇报给了“鸡头”。“鸡头”闻讯赶来,刀捅嫖客大腿,导致这名“霸王”嫖客大出血死亡。日前,南京中院以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鸡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鸡头”捅死“霸王”嫖客

  2006年3月的一天,家住南京六合的青年男子陈某由于手头紧,想到了从“小姐”的身上搞点钱花花。于是,他持假身份证入住了鼓楼区一家宾馆,又根据广告卡片找来了卖淫女。事后,陈某不仅不肯给“小姐”张某钱,还凶相毕露,持匕首胁迫张某交出1500元和手机,得手后,陈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个月后,陈某入住另一家酒店,又拿起电话找来卖淫女。“小姐”尹某前往,陈某看后,以不中意为由将尹退回,承诺支付嫖资1000元,要求尹为其介绍其他“小姐”。

  他哪里知道,尹某其实和张某是一家“礼仪公司”的,并且她已把情况向老板王军汇报,“这嫖客好像就是以前抢劫张某的人。”为了稳住陈某,王军通知了另一位“小姐”韩某去陈的住处,并带上弹簧刀与张某一起赶赴酒店,称要“教训教训那人”。

  果然不出所料,“小姐”韩某到达酒店后,也遭到了陈某的抢劫。正当陈某准备逃跑时,张某当即认出陈某就是抢劫过她的嫖客,老板王军立即上前揪住陈某的衣服,抽出弹簧刀对陈某的左腿外侧、左腰部猛捅数刀。不料,这几刀刺破了陈某的左侧股动脉,并造成腹膜后软组织损伤,导致他大出血死亡。

  组织5人卖淫获利50多万

  王军30多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的王军,在2006年2月开始组织女青年卖淫。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军开了几家美容美发店,招聘了罗某、韩某等5位“小姐”,并制作了一些陪聊小广告,以此来吸引嫖客。王军还制定了“小姐”接客制度,即嫖客打进电话来,他先与嫖客商定好价格,再指使手下“小姐”前往约定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所得钱款,均由卖淫女与王军平分。而陪聊方面,“小姐”陪客人聊天一小时收费一百元,陪聊所得他也与小姐对半分。

  据悉,他组织“小姐”出去陪聊,前后就赚了5万元,而组织“小姐”卖淫的收益更加惊人——据法院审理查明,“在2006年3月至5月中旬两个半月中,王军组织上述5名女青年卖淫累计达30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36500元”。

  并非“防卫过当”被判无期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王军在法庭上予以否认,其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但在几名卖淫女的一系列证据下,法院认定,王军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对“介绍卖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王军同样表示出异议:“我这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陈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很大的过错。”

  王军说:“当时我赶到酒店,在与陈某的相互拉扯中,我看见他想从包内拿刀,就先掏出刀朝他的屁股左侧捅了3刀,我的行为应该是防卫过当。”王军还认为,是被害人陈某抢劫卖淫女的行为引发了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他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证人张某、韩某均证实,被害人陈某在与王军的拉扯过程中,一直未还手。由此可见,王军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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