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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承认杀夫毁尸被判无罪 检察院抗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女子承认杀夫毁尸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图)
顺德杀夫案再次开庭难解悬疑

  记者王鹏、陈昕宇

  由于最关键的罪证——尸首未找到,佛山市中院一审作出无罪宣判,市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提出抗诉,昨日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迷案。

  2006年12月15日本报佛山新闻头版头条报道了顺德一起杀夫毁尸案,当时虽然被告人承认了“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斗,在误伤丈夫后估计其已死亡,于是进行“分尸、焚尸、溶尸、抛尸”,但是由于法院未找到其夫尸体无法证实被害人死亡,并且被告供述的事实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相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当时被判无罪。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所供述的事实基本清楚、基本证据完善,一审的判决存在错误,依法改以“过失杀人罪”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昨日上午,这桩骇人听闻的“杀夫”迷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回放

  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5年的8月1日凌晨5时许。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岑某在顺德的家中,与夜归的丈夫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其间,岑推开梁致使梁倒地昏迷。当日早上7时许,岑用菜刀将梁砍死后分尸,并将尸体放入胶桶内,并随即清理了现场血迹。随后,岑将其丈夫的尸体及作案工具等抛弃后逃匿。

  被告人岑某供称,8月1日凌晨4时许,梁某酒醉回家,两人发生争执并打斗。梁某当时骑在她身上,并用双肘卡她的脖子,喘不过气来的她就用双手将梁推开,并用双脚蹬梁。梁被蹬倒地上时头部正好撞在床尾沙发的木扶手上,呻吟了几声就不动了。后岑某摇着丈夫的身体,见梁没有反应,估计其已死亡,因此便进行了用菜刀分尸、用木炭焚尸、用硫酸溶尸、用胶桶抛尸的过程。随后,岑某以处理生意上的事情为借口,前往上海、香港、中山等地,直至被警方逮捕。

  公诉机关:

  供述与证据证人矛盾可解释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梁某在失踪前在其夫妇俩住宅卧室内流过血,因为目前梁某的尸骨仍没找到,无证据证实梁已死亡。虽然岑供认其过失致梁死亡且分尸、焚尸、抛尸,但她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相矛盾,并且公诉机关指控岑故意杀人只有岑某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岑某实施了故意杀害丈夫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并一审宣判岑某无罪。

  昨日开庭时,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理由时表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完善,一审判决时完全忽略了被告人所作的供述的重要性,机械地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细节和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相吻合,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证人证言相的矛盾皆可以得到解释。

  例如一审时被告称,被害人头部撞在沙发的木扶手致死,后经证实,案发时房间内的沙发皆为皮质,不存在木扶手,但岑某现改称其丈夫为头部撞地上致死,因此这一证据的矛盾可以合理的解释。

  其次,岑和梁的儿子则证言,早上在父母房间洗漱的时候还见到父亲躺在床上。据调查,孩子通常是在四楼的房间洗漱,而不是在其父母房间内,再者岑某不可能在杀害丈夫后,还让自己的孩子进入房间。

  庭审聚焦:

  关键罪证尸首仍未找到

  昨日的庭审上,作为最关键证据的被害人梁某的尸首仍然下落不明,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被告人岑某称,自己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抗诉没有意见,并承认自己之前所作的供述完全属实。在公诉人向被告人提问的环节,公诉机关问道:“摔倒在地板的时候,声音如果不大的话,为什么会吵醒住在隔壁工人房的保姆和住在楼上的家人?”“当时被害人梁某躺在地上的时候,为何你不呼叫其他亲人将其送院进行急救?”

  审判员当庭也提出疑问,第一,案发现场床的高度为80厘米左右,长约为2米,当时体重仅有110多斤的岑某手推脚踹,能否把身高168厘米,重130多斤的丈夫梁某一下蹬出两米多的距离,致使其死亡。其二,在案发现场的天花板上发现喷雾状的血迹,如果是死了之后再进行分尸,死人的血能否喷到天花板的高度。其三,抛尸地点的河面所处的位置并不偏僻,河面上有不少货船来往,夏天的时候还有人在游泳,分尸所用的是胶桶,必然是会浮在河面上引起人们注意,为何会选择这样一个抛尸地点?对于公诉机关和审判员提出的问题,岑某多以“记不清楚”或“不知道”回答。审判员回应称,这样的回答不能令人信服。

  解释:

  为何以“过失杀人罪”起诉

  在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犯下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在此次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改以“过失杀人罪”向法院提起抗诉。

  对此,公诉机关在庭上解释,尽管多方证明被告人与死者之间的日常关系可能较差,但夫妻双方毕竟共同生活的时间有10多年,并育有儿女,案发当晚,夫妻俩还曾一起看过演唱会,在丈夫在外喝酒未归的时候,妻子岑某还曾打过电话给丈夫,让其早点回家,并嘱咐他喝了酒之后不要开车,此外,被告所作的关于争执起因的辩解较为可信,致使丈夫死亡的原因有可能是出于自身本能的条件反射,疏忽估计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因此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改以“过失杀人罪”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处岑某5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对案件的宣判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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