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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夫妇起诉派出所不给新生儿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1: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 外地来京的张先生夫妇在北京买房结婚后,去年6月,夫妻俩的儿子出生。张先生去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为儿子登记户口,但因父母双方户口均不在京而被工作人员拒绝。1月11日,张先生向昌平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派出所为其儿子办理常住户口出生登记手续。昌平法院受理了该案。

  张先生是鞍山人,2002年来京,妻子是河北人,双方在京认识并结婚。2005年,张先生购买了房屋。去年6月,张先生的儿子出生。

  张先生说,他们为儿子登记户口时,派出所说婴儿户口须到父母户籍所在地登记。但张先生表示,他和妻子都在北京,也在北京买房,却要将儿子户口登记在几百公里外,不但情理上说不过去,也会对以后上学等产生麻烦。夫妻俩认为,这是对他们和孩子的歧视。

  张先生的律师表示,按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常居住地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由于张先生夫妻在京购买房屋并已居住两年多,该房屋是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也是孩子的常住地,因此,派出所不办理孩子的出生户口登记,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先生夫妇和儿子的合法权益。

  据警方表示,根据北京户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孩子户籍需要随父或者随母,父母双方都不是北京户口,孩子就不能落户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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