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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嫌杀夫被判死刑 无罪释放后获赔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2:08 新京报

  本报讯 因前夫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山西忻州女子刘翠珍因涉嫌杀人,两年里先后两次被一审判处死缓和死刑。经过两次上诉,山西省高院两次裁定发还重审。最终,忻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忻州市中院准许忻州市检察院撤诉。昨日,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赔偿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人民检察院需各赔偿刘翠珍33296.68元。

  “杀夫案”一波三折

  2003年4月30日,刘翠珍的前夫姜某死在刘翠珍家。同年5月30日,刘翠珍因涉嫌杀死前夫被刑事拘留。之后,忻州市检察院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4年4月12日,案件在忻州市中院开庭,法院认为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接到判决后,刘翠珍不服一审判决,于4月29日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9月1日,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发裁定撤销了忻州市中院的刑事判决,发还重审。

  2004年9月24日,此案二次开庭。10月14日,忻州市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0月25日,刘翠珍再一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5年6月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忻州市中院判决,发还重审。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诉。忻州市中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申请赔偿60万获赔6万

  在被羁押了796天以后,刘翠珍以无罪之身走出看守所。随后,刘翠珍向忻州市中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忻州市中院、忻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无罪被羁押侵犯人民自由的赔偿金,忻州中院逾期未作决定。刘翠珍随后向山西省高院提出赔偿申请,共计60万元。

  最终,山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翠珍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翠珍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检察院应当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83.66元的赔偿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山西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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