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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折挂失后被窃取8.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3:4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温振儒)惠东县黄埠一家鞋厂保险柜被窃贼抬走,其中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信和身份证明悉数丢失,到银行挂失后,账户又两次被支出85036元,鞋厂老板将该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方认为是鞋厂老板疏忽所致。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将于近日判决。

  墙上砸洞抬走保险柜

  2007年9月20日,惠东县黄埠雄辉鞋厂上午开工时,当工人看到厂里有两面墙都被砸了个大洞,鞋厂邹老板检查发现,厂里的保险柜不见了。被盗的保险柜里有22万多元现金,以及多家银行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信、身份证件等物品。发现被盗后邹老板立马报警,黄埠派出所到现场勘察过,此后也调看了厂里以及作案者去银行取款时的录像,都没有看清面部,难以确定窃贼身份。

  挂失后先后被取走8万多元

  事发当晚,窃贼就用银行卡取走了5000元。邹老板当天上午赶紧到中国银行黄埠分行申请挂失,因为身份证也已丢失,只能口头挂失。银行接受其挂失,要求邹老板补齐手续后,5日之后再来办理书面挂失,到了9月27日,该挂失账户被他人支取了45012元。

  邹老板因为是香港人,所以补办手续需时较长,9月28日他办理了书面挂失手续,可是10月7和10月8日,又有人从邹的个人账户上取走了40024元。邹老板认为,银行有义务保护原告的存款安全,在存折及银行卡被盗的情况下,他已经向银行申请了挂失,但是挂失后账户里的钱仍然被支走,其账户先后被他人支取了85036元,银行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邹老板于2007年10月11日将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告上法庭,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银行称存折和卡应同时挂失

  对于邹老析的起诉,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分行在民事答辩状中表示,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天,第一次取走钱的日期为9月27日,已经超出了9月20日口头挂失的有效期,因此银行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二次账户里的钱被取走是因为邹老板自始至终只是对存折进行挂失,而没有对卡进行挂失,致使被盗卡没有采取冻结措施,他人才又将账户资金取走。

  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认为,邹老板账户上的资金通过银行卡被他人盗取,是由于其自身没有按要求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和密码信以及没有及时办理银行卡挂失等原因造成的,整个过程银行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邹老板说:“我是把存折、卡、密码信等放到了保险柜里,怎么能说不是妥善保管呢?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至今仍未破案,算起来一共损失了近40万元。”据了解,法院将于近日判决。

  律师说法

  挂失存折等于挂失了卡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许自新律师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储户在第一次挂失后,银行应当及时冻结该账户不让他人将钱取走,挂失时,对于存折带卡的情况,只要挂失一方就可以了,因为二者是连带的,挂失了存折就等于挂失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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