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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涉嫌盗窃公司帐户获刑 检察员建议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4:47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2006年5月14日,南宁市安吉大道某公司账户被人盗取18万元,曾做财务工作的黎某被认为有重大嫌疑,并被判了刑,但她本人一直不肯认罪。二审辩护律师细查案卷发现疑点,在1月15日的二审法庭上为她作了无罪辩护。目前该案尚没有最终结果。

  女出纳受牵连被判刑

  2006年5月中旬的一天,南宁市安吉路某公司的老总肖某前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公司的账户上有18万元钱在头一天被人盗取。肖某立即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并陈述说,他怀疑这事是已辞职的女出纳黎某干的,黎某走前有可能盗取了公司支票并偷盖了印章。

  案发8天后,嫌疑人韦某(已判刑)落网。韦某承认他盗取了某公司的18万元钱,但称是与该公司的前出纳黎某一起作的案。韦某说,他和黎某曾有恋爱关系,2006年5月14日,黎某将两张已盖好章的空白现金支票交给他,由他填写后,两人一起盗取了钱,并回到黎某的住处分了赃。

  当年10月4日,从外地回到南宁的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对于被指控的事实,她一概否认。她称自己与韦某只是网友,现实中并不相识,某公司的人是在陷害她。

  今年11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黎某提出了上诉,并委托锦康律师事务所的赵春林律师作二审辩护。

  定案证据中发现疑点

  赵春林发现,一审法院认定黎某有罪主要是基于几方面的证据:黎某的通讯录里有韦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份黎某在职时填写的现金支票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肖某的怀疑,韦某的供述。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得出这样的结论:黎某曾在该公司做财务工作,有盗取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的便利条件,她的手机通讯录证明她与韦某有社会联系,肖某怀疑她有作案嫌疑,韦某又供述与她共同作案,因此黎某参与作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在赵春林看来,用这些证据证明黎某有罪,既不确实也不充分。他认为,通讯录只能证明黎某和韦某有联系,并不能证明黎某共同作案;鉴定结论只能证明黎某曾协助做过财务工作,不能证明黎某盗取支票;抓获经过不能证明黎某盗窃;肖某的陈述只是怀疑,仅凭怀疑不能定案;唯一能证明黎某盗窃的是韦某的供述,但孤证也不能定案。

  认真翻阅案卷中的每一份调查笔录,并经过多次的实地调查走访,赵春林发现了更大的疑点。

  法庭上演绎无罪推理

  1月15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旁听了这场无罪辩护。赵春林根据所发现的疑点,层层深入举出了新的证据。

  赵春林说,根据黎某、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肖某的说法,某公司的空白支票经黎某填写后,必须由肖某审核同意,并盖上公司财务章和肖某的私章后才能取款。赵春林拿出了一份新近对肖某的调查笔录称,肖某在接受调查时肯定地表示,公司的印章由他本人保管在保险柜里,保险柜的钥匙只有他自己有,从未丢失过,保险柜也未被撬过。而另一位证人(该公司的一位客户)却说,他前去该公司取款时,是由肖的“老婆”(前出纳陈某)打开保险柜盖的章。这说明,肖某的说法有疑点,而黎某只是填写空白支票,没有条件接触印章。

  既然如此,被盗支票上的印章从何而来?肖某称他怀疑黎某窥视到了他的保险柜密码,偷用了印章。那么仅凭密码能否打开保险柜?赵春林拿出一串钥匙和一份说明书称,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他特地去到肖某购买保险柜的南宁百货大楼,向销售人员做了调查。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这个系列的保险柜只知密码没有用,必须要有钥匙才能打开,没电时还须有备用钥匙。

  此外,韦某在笔录中称,他和黎某认识五年,恋爱一年。赵春林说,他专程赶到韦某服刑的北海监狱,对韦某进行了调查讯问。当问到有谁知道他们的恋爱关系时,韦某竟称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不合常理。此外,他还发现一位新证人黄某,此人证实案发时黎某正在帮她搬家,并没有作案时间。

  对于这些新证据,检察员认为,赵春林前去调查取证时未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允许,调查程序不合法,应不予认定,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待查实。

  检察员建议发回重审

  庭审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针对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赵春林说,综合本案的证据,案发时黎某既无作案的时间,也无作案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被盗支票上的印章是如何盖上的”这一关键问题的情况下,仅凭肖某的怀疑和韦某的供述就认定黎某有罪,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刑诉法“疑罪从无”和孤证不定案的原则,应该撤消一审法院对黎某的有罪判决。

  当审判长问黎某是否需要补充时,她泣不成声地说道:“希望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是无罪的。”

  检察员表示,鉴于本案证据出现了新的变化,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赵春林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才能发回重审,本案是实体违法,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审判长最后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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