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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宾馆丢失电脑向警方索赔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10:28 法制日报

  宾馆“电子眼”安装不到位,失窃旅客认为警方监管不力,要求警方赔偿

  □失主:派出所未尽安全监管职责

  □警方:无法强制要求宾馆安装监控设备

  □专家:“电子眼”只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实习生 宋飞鸿

  北京客商李文革近来有件烦心事:一个月前,他在西安一家宾馆住宿,财物被盗。报警后,大家发现宾馆除了大厅里有摄像头外,各楼层之间没有安装任何监控设施。

  与此同时,辖区派出所也有点头疼:失主坚持向警方索要一元人民币。理由:监管不到位负有行政责任,应予经济赔偿。

  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2007年12月7日,北京某公路工程局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文革一行人来到西安,和当地的朋友雷小虎住进了位于西安市含光路的鹏豪宾馆。他们是为了一项工程的招投标而来的。

  雷小虎说,当天午夜,他和李文革回到宾馆6307房,关好门窗就入睡了。次日早晨7时许,李文革的上级领导回宾馆取资料时,大家才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而电脑里储存着所有招投标商业资料。

  雷小虎发现,他的一万元钱同时被盗,就连包里的一盒烟也没了。

  接到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经过勘查,民警发现客房门锁未撬,窗户完好,初步判断可能是内贼所为。

  “在关好门窗、房里睡人的情况下丢失钱物,我们觉得太奇怪了。”雷小虎说,警方和他们一起查看鹏豪宾馆的监控记录,结果很失望,因为事发楼道根本没有监控设施,很难取得线索。

  向派出所索要一元赔偿

  案发后,失主与鹏豪宾馆反复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12月16日,失主委托雷小虎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由于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对鹏豪宾馆的治安工作监管失职,导致该宾馆管理混乱,治安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致使宾馆客人财物丢失,要求小寨路派出所就安全监管失职向失主赔礼道谦,并赔偿人民币一元钱。

  “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三星级酒店,宾馆也是公共场所人流量很大,但仅在大厅安装个摄像头,楼层、电梯等关键场所都没有监控设备,给予窃贼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宾馆有责任,警方也有责任。”雷小虎拿出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近日,记者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了解情况。有关负责人表示,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企业单位,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安装监控设施;如果没有安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其安装监控设备。

  而就索赔问题,雁塔分局政工科周科长说:“宾馆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数额大小,都应是客人和宾馆之间的纠纷,向警方索赔一元钱没有法律根据。监管责任不应是失主索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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