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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称肇事者有自首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01:50 现代金报

  庭审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方表示:孙某有自首情节,判刑上可从轻考虑

  宁波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还委托了律师作为其刑事案件的代理,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代理律师认为是交通肇事罪。

  孙某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自己不是想撞死孙某。只是想“蹩”一下孙某,吓唬他一下,并没有想撞的意思,后来是怎么发生的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公诉方对孙某“只是想吓唬对方一下”的表述,认为是避重就轻了。公诉人拿出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案卷笔录,包括孙某本人,其妻子还有案发现场两边的店面人员、目击群众,详细地记录了案发过程。认为包括其妻的笔录、警方提供的碰撞后的车辆照片均可以证实,孙某加油门进行撞击。

  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读了不下5名目击证人的证言,有附近的饭店、烟杂店、报亭、美容用品店等人证言,还原了当时的现场:

  双方争吵后,甲壳虫轿车突然加速撞向摩托车。还听到“砰!”的剧烈的撞击声。

  公诉人拿出了警方拍的现场照片,当时甲壳虫轿车已冲过了中间的黄线到对向车道上。叶某和摩托车就在对向车道上,出租车当时为了避让冲上了路边的人行道。

  孙某为琐事引发争执,继而丧失理智撞人,有主观故意性,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方表示,案发后孙某表现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刑上可予从轻考虑。

  被害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孙某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放任了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

  该案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表明,孙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特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定性。并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律师认为,当天正好是台风过后的雨天,而且上午9点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期,而浒山青少年宫路,是一条市中心繁华的城市道路,来往的车流量很大。

  而作为一个有两年驾龄、有硕士学历的孙某应该知道,用质量完全大过于摩托车的轿车,不管是“蹩”、碰还是撞击都是可能产生伤人、亡人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行为,事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从证人证言上反映,现场孙某说了“撞死你怎么了?”而在被劝上车后,孙某还打电话想叫朋友来帮忙报复。这件事起因是开车积水溅到他人的琐事,孙某驾驶不当,不但不自我控制,反而逞强好胜。此外,孙某是北方人,而叶某是用本地方言说话,孙某在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真的在骂他情况下,就很气愤,实施撞人。

  代理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亲自向任何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也不符合电信方式投案的法律规定。孙某在事发后虽然报警,但是报的是交通事故,致使首先来现场的是交警,处理发现是案件后,刑警才过来。

  孙某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而且有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的心理特征,放任了致他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可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代理律师还认为,在繁华马路上实施此行为,对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撞死人是因后来对面驶过来一辆出租车造成,这是客观事实

  被告方邀请了两名代理律师,一名来自北京,一名是浙江的。他们认为,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叶某死亡的后果,是孙某不能预见的。孙某视力不好,在吵架后进入车内,发生撞碰的时候没有戴眼镜。而且当天下雨,雨天路滑,也是孙某对事件后果无法预见的因素。

  撞死人是因为后来对面驶过来一辆出租车,这是客观事实。他们认为,这个很关键,当时是雨天,司机应该减速缓行,而对出租车当时的时速、有没有违章等情况,却没有作调查。

  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在发生后经过很多媒体报道,舆论对一些证人的表达产生了一些影响。

  孙某的车子是与摩托车碰擦,可从痕迹上看出来,孙某只是想“蹩”一下摩托车。叶某的最终后果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不应该让甲壳虫车来承担出租车带来的后果。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不适合。被告代理人认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公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眼前四五米处飞过来一个人,通过现场照片可见,出租车在当时已及时作出避让,向右冲上了人行道,但还是来不及。“甲壳虫”故意撞击与叶某倒地后被撞致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择日再审

  最后,站在庭上的被告人孙某表示:“我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

  庭审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再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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