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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毒身亡老板转移房产逃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06:4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因长期在含苯的环境下工作,皮鞋厂员工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死亡。为了规避赔偿责任,老板故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岳父。昨天,法院判决,赠予房屋的合同无效。

  法院判20日内付清余款

  2001年至2003年,孙大(化名)在李海(化名)开办的皮鞋厂上班。2003年10月24日,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李海开办的皮鞋厂内有含苯有毒物体,而孙大因长期处于此工作环境中,导致其身患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3年12月30日,孙大死亡。2004年,孙大之子及父母以孙大工伤死亡为由,起诉要求李海除已赔付的48000元外,另外还要赔偿工伤死亡的其余损失。2006年9月19日,璧山县法院判令李海一次性赔付孙大之子及父母109889.70元,扣除已支付的48000元外,余额6万余元,并要求在该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老板早就转移财产

  法院宣判结果下来了,但执行的道路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原来,早在2003年11月7日,李海就将自己仅有的房屋和门面赠予其岳父印天(化名),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一审判决生效后,孙大之子及父母向璧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告李海此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赠房逃债被判无效

  2007年9月,该案上诉至市一中院,孙大家属要求对李海将自己所有的门面赠予岳父印天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经法院查明,印天受赠后并未居住该房,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005年6月22日,李海还用自己赠予给印天的住房和门面作抵押担保,向璧山县来龙信用社贷款6.8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贷款,该信用社已解除了对该房屋和门面的抵押。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孙大在李海开办皮鞋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死亡,李海应予赔偿,法院也作出相关判决。李海在侵害行为及侵害后果明确发生后,以赠予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的财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付,致孙大死亡的损害赔偿不能实现,因此,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撤销李海赠予门面给其岳父印天的诉讼请求应予主张,昨日,判决赠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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