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摩托肇事死亡 5名酒友被判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08:58 兰州晨报

  本报张掖讯( 记者 曹勇 )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十二社农民段青山与5名工友喝酒后骑摩托车死亡,家属遂将当时与段青山共同喝酒的5人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段青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084.14元。2月1日,记者从甘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判决5人共承担死者丧葬费用合计20040元。

  死者段青山生前与杨兵、刘延国、徐振山、雒军、雒礼5人均在肃南县某石头矿打工。2004年7月3日晚9时许,刘延国、雒军、雒礼、徐振山、段青山一起到杨兵家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后各自回家。早8时,人们在苗家堡村什字东南路基下发现已死亡的段青山。经张掖市交通警察支队甘州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段青山系单车肇事死亡。段青山的亲属遂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兵、刘延国、徐振山、雒军、雒礼5人予以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青山的死亡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造成其单车肇事死亡的后果,他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杨兵等5人放任段青山酒后驾车,未尽到护助义务,应负次要责任,应赔偿死者家属20040元,5人系共同侵权人,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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