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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反悔卖房被判赔买房人9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01:4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杰)房主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到买房人40万元定金后,因房屋价格迅速上涨,便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昨天,朝阳法院当庭判决卖房人双倍返还买主定金,并赔偿房屋现价与原价的差额50余万元。

  2007年7月,刘女士通过北京金隅万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隅万嘉公司),看中了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15600元,总价400余万元。7月7日,该房屋的主人祁女士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交纳40万元定金,3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天后房屋仍未办理过户,刘女士再三要求祁女士交房,祁女士先后以“中介公司的价格存在欺诈”、“我还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卖房侵犯了我丈夫的合法权益”等理由不断拒绝交房。

  刘女士随后发现,是因房屋价格上涨迅速祁女士反悔而不想交房后,立即以违约为由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交房,则返还自己双倍定金80万元,以及为此所受的损失150万元。

  昨天,被告祁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请求法院确认祁女士和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金隅万嘉公司在卖房时有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偷逃税款之嫌。

  但金隅万嘉公司代理人拒绝承认该套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公司存在逃税之嫌。

  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后得知,该处房屋现在的市场单价已经为17000元-22000元/平方米,而金隅万嘉经纪公司则认为,现在同类房屋的价格不低于24000元/平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和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祁女士拒绝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80万元;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的差额,应为刘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据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答复意见,法院认定这部分差额为50余万元。

  综上,法院判令卖房人祁女士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134万余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晓东介绍,很多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巨大,便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反悔,并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仅2007年11月、12月间,朝阳法院共收到此类案件43起。为此,法院专门邀请法学教授、民事庭庭长、知名律师等人召开研讨会。各方人士的一致意见是,此类情况合同需继续履行,若不能履行,卖房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数额还需制定出标准,避免出现“案情类似、判决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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