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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 单位被判继续履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01:18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雪)一名大学生起诉用人单位因其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毁约拒不录用。密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该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双方的就业协议书。

  侯某是北京理工大学2007届毕业生。2007年4月,经学校推荐,侯某与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7月12日,侯某领取报到证后,在联系报到事宜时被告知,研究所不准备履行双方的就业协议书。双方协商未果后,2007年11月,侯某将该研究所诉至法院,认为研究所歧视其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北京某机床研究所表示,单位并没有与侯某签订就业协议。研究所的就业协议书只表明在侯某不报考研究生的情况下,原则上予以录用的考虑。研究所介绍,2007年5月28日,其曾向侯某所在学校发出通知,说明因单位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减少,无法履行与侯某的就业协议书。研究所强调,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侯某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法院认为,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应当按照约定安排侯某工作,现其不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研究所的违约,导致侯某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侯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该研究所继续履行其与侯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赔偿侯某经济损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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