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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之形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05:23 南方都市报

  聋哑人犯罪之形态

  一为盗窃二为抢夺

  从过去办案的经验来看,郭曼青认为,受制于身体的原因,聋哑人犯罪主要有两种形态:其一是盗窃,另一是抢夺。即在人流多的公交车或商场里扒包,或在路上飞车抢夺。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分工明确、动手迅速、配合默契,成功率高,甚少失手,让被害人防不胜防,即使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也因财物被转移而难以追回。

  不久前宣判的韩国人申大浩参与一案的案情,印证了郭曼青的说法。2006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当华强北一餐厅的出纳黄小姐从振兴路一银行拎着1万元的零钞出门时,即被聋哑人刘永发盯上,刘指着黄用手势示意给孙善能、申大浩、张春林三人。黄小姐刚走到银行旁的马路边,孙即乘黄不备将其提在手中的钱袋抢走,黄小姐追上去一把抓住孙的衣服,申为掩护孙携款逃跑,即从背后将黄小姐推倒在地。张春林发动摩托车载孙逃走。申被公安机关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归案后申不承认认识其余的同伙。

  直至一个多月后,同年10月18日上午,孙、刘、张三人再次来到振华路一银行门口,欲再次下手时被公安机关巡逻队员抓获。

  聋哑人犯罪之训练

  在家拼桌椅当汽车

  陈伟权说,聋哑人犯罪的高度默契来自于他们残酷的训练。

  一名小哑巴曾用手语跟陈伟权交流称,在他们进入街头“实战”敲车窗之前,先要在家里训练。大头目会在纸上画汽车,以模拟现场情况,并确定每个团伙成员动手的位置,之后在家里拼桌椅当汽车,练成之后上路“实战”。聋哑人偷东西的技巧通常由头目亲自训练。头目会要求待训练的新手在限定的时间内,在其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身上的钱包扒走,完不成任务的则要趴着墙用木条抽屁股。一名聋哑女孩曾因没能完成任务被抽了50下。

  从抓获的聋哑人疑犯的情况来看,一般确定分工之后,他们是不会随意更改的。

  聋哑人犯罪之定罪

  几乎都是零口供

  迄今为止,在聋哑人犯罪的案件里,痛快认罪的完全没有。陈伟权说,从他历经的逾百案件中,最后几乎都是零口供定的罪。

  从郭曼青所办案件经历来看,绝大部分聋哑人均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但由于案发后很难抓获全部作案人员,而被抓获者不但对自己的作案经过守口如瓶,对其他同案犯的情况更是拒绝回答,使在逃的案犯难以得到应有的处罚,更难以深挖而达到一举端掉其团伙巢穴的效果。

  陈伟权认为,聋哑人被抓后闭口不言,这也是因为头目教给了他们一些反侦查反审讯的手段。在作案现场有专人望风,即便被抓也不交待同伙,互相之间死活都称作不认识。甚至有的连名字也不讲,不是完全不跟办案人员交流,就是故意胡乱比画,让办案人员心烦气躁。

  -团伙现状

  矛盾重重 血案频发

  对头目的严格遵命并不代表这个无声的世界里,头目可以“一统江山”。慑于头目的淫威,一些被从内地诱骗来深的聋哑人,或因不愿同流合污,或因不堪时时被殴,而采取极端的反抗形式。

  去年,竹园派出所从甘肃带回了一名潜逃了近四年的聋哑疑犯。这是他第二次来到深圳,之前他是被拐骗来深圳,当时同伙称深圳工作易找,且工资高。抵深后,头目让其当扒手,他不干,头目就常常殴打他。2004年,不堪被虐待的他,将头目砍死之后,从二楼的窗户跳下逃回老家。

  另一宗更为凶残的案件发生在2005年,因为聋哑人内讧,不堪被欺压的4个平均年龄连15岁都不到的聋哑孩子,将团伙里的四个头目用菜刀砍死。

  -侦办困境

  聋哑人犯罪身份常作假

  一方面,聋哑人犯罪的情况呈增加之势,另一方面,法律对聋哑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在郭曼青办案的经历中,绝大部分聋哑人被抓后都拒绝作如实供述,就连身份年龄问题也回避。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直接影响到判刑情况,聋哑人的不实供述常让办案人员挠头。有关人士表示,办聋哑人盗窃案比办普通人盗窃案花的时间和精力至少多一倍。此外,对于那些年龄难以界定的疑犯,还需要去做骨龄鉴定,而在早些年一个骨龄鉴定的成本就达3000多元,无疑又会增加办案的经济成本。

  由于犯罪数额难以达到量刑标准,无法定罪,对一些达不到量刑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释放。

  采写:本报记者 秦鸿雁 实习生 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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