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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福寿螺”事件受害者获赔6.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01:3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 通讯员 常鸣) 一中院昨天透露,“福寿螺”事件受害者刘女士一审获赔4.9万元后上诉,终审和黄寺蜀国演义达成调解协议,获赔6.2万元。

  此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黄寺蜀国演义因对其提供的菜品“香香嘴螺肉”中的原料福寿螺加工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灭螺肉中存在的广州管圆线虫,致使刘女士等多名顾客食用后身体不适,并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黄寺蜀国演义公司于2006年8月24日在一些媒体上对患者公开致歉。

  刘女士共索赔23万余元,并要求书面道歉。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4.9万余元,刘女士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庭审时,刘女士和黄寺蜀国演义公司均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黄寺蜀国演义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赔偿款6.2万元,并向刘女士作了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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