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杀人被判3年经检方抗诉加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01:2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 16岁职高女生小萌(化名),替被打的同校男生求情,打人的张某持酒瓶扎向她的大腿,小萌被伤及股动脉死亡。记者昨天从一中院了解到,张某一审被判3年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终审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酒瓶扎死16岁女生

  判决书认定,2007年3月30日,17岁的张某等6名男生与同校男生打了一架,当天下午,在打架中占了便宜的张某等人在学校附近的饭店吃饭。张某遇见同校女生小萌,小萌说被打的两名男生帮助过她,希望张某不再打他们,张某和小萌为此吵了一架,被同学劝开。

  饭店老板说张某等男生喝了32瓶啤酒。张某的同学作证说,张某喝了一些酒后,提议大家干杯,并称将继续打被打的男生,此时小萌很生气,站起来准备离开,张某高声让小萌坐下,还想拉小萌到外面谈一下,被小萌拒绝。

  “张某拿起空啤酒瓶,将酒瓶砸向音箱,持酒瓶口较尖的部分扎向小萌左大腿。”张某的多名同学向警方作证说。

  判决书显示,小萌被扎后血流不止,同学们打车将她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到股动脉,小萌7天后去世。

  终审支持检方抗诉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为张某犯罪时属未成年,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小萌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检方认为判决明显畸轻,提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一中院出具意见表示,张某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均属严重,一审的判决罪刑不相适应。

  二审时,张某的辩护人认为检方的抗诉意见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请求一中院维持原判。

  一中院支持了检方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终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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