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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身份证上牌后肇事 持证人面临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2:20 新闻晨报

  □通讯员富心振 记者陈文

  晨报讯 75岁的朱老伯怎么也没想到,他放在女儿处的身份证被村干部以修路集资为由借去,之后竟被用作上摩托车牌。结果,摩托车使用人酿下车祸后,朱老伯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莫名其妙被摊上数万元“冤债”。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蹊跷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朱老伯目前因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更未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故对其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2002年11月,南汇区新场镇某村委会为村民出行方便,欲集资修筑一段道路。时任村主任的周先生碰到某摩托车经销公司的顾先生后,顾先生提议由周先生收集一些村民的身份证,供该公司上摩托车牌照,以此筹集集资款。为此,周先生通过村民组长邱女士等人,向村民收集身份证。

  当时,朱老伯的女儿朱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将父亲委托其保管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邱女士。不久,摩托车经销商顾先生将筹来的2万余元钱款交给了周先生修筑水泥路。事后,用朱老伯的身份证申领牌照的轻便摩托车,被出售给外地来沪民工戚先生。

  去年2月14日,戚先生驾驶着轻便摩托车在青浦区将他人撞伤致死,法院判决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7万余元,朱老伯作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朱老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

  眼看莫名其妙背上“冤债”,朱老伯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经销公司、顾先生、周先生和邱女士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

  然而,摩托车经销公司辩解说,公司正常上牌,并无义务审查身份证是否由本人提供,故不应承担责任。而村里的周先生、邱女士也辩称,朱老伯的身份证是由他女儿为村里公益事业自愿提供的,其并没有向朱老伯借身份证,因此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朱老伯,朱老伯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是一种真正的连带责任,并非终局赔偿义务人,即使其对戚先生应赔偿之款承担了先行给付的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戚先生追偿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朱老伯对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朱老伯至今并未实际履行,即朱老伯现在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更未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故其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身份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罚。村干部为村民出行方便修筑道路,在村民中收集身份证并出借给摩托车经销商,以此来筹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村民对于出借自己身份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引发了这起连环诉讼案,因此,提醒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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