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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倒摩托车司机致其被碾死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01:32 现代金报

  金报讯(记者 陈善君)昨天下午2点2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慈溪“甲壳虫”车撞人案在慈溪浒山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0多名特警维持法庭秩序

  昨天下午,慈溪浒山法庭外许多法警在维护现场秩序,门口设置了电子安全门,对出入人员和携带的皮包作严格检查。警方还动用了10多名特警,头戴钢盔、身穿迷彩服,警戒严密。

  当天下午2月20分,法庭准时开庭。因为直接宣判,公诉方、被害人、被告人代理律师都没再到场。被告人孙某被3名法警带上法庭。在宣读完法庭纪律后,随着一声法槌响起,法官宣布全体起立,宣读判决书。

  判决书说,2007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一大众“甲壳虫”轿车载着妻子在浙江省慈溪市青少年宫路一餐饮店门口欲停靠时,因车轮将路面积水溅到路经此地的男子叶某脚上,叶某便用脚踢轿车车身,孙某下车后与叶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被孙某妻子劝阻。孙某启动轿车准备到其他地方停车时,叶某骑摩托车至孙某的轿车旁,用手拍打轿车车窗并指责孙某,之后驾摩托车离开。孙某驾车加速追上叶某后,故意用轿车左侧车头碰撞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尾部,致摩托车摔倒,并被迎面驶来的出租车碾压。送医院抢救无效,叶某于当日上午死亡。事发后,孙某坐在自己车上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因叶某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

  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泄愤竟在城市机动车道上加速驾驶汽车故意碰撞他人行驶中的摩托车,致他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明知自己驾车撞击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仍不计后果地实施,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孙某行为宜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而被告人孙某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驾驶汽车进行所谓的“别”摩托车的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撞倒在地并遭其他车辆碾压;被告人孙某在他人及摩托车倒地后仍未采取刹车措施,之后又坐在车上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一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心态。由此可见,孙某主观上并非出于过失,而是不计后果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其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出租车介入因素及其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故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孙某有自首情节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直至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驾车碰撞被害人摩托车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被害人死亡原因存在第三方介入因素等情节,以及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经调解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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