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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英雄因妻子命殒桥坝状告镇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11:07 新安晚报
救人英雄因妻子命殒桥坝状告镇政府
朱彦桂曾经从一个危险的桥坝上救出十多名落水者,受到政府嘉奖

  他曾经从一个危险的桥坝上救出十多名落水者,受到政府嘉奖,被称为“救人英雄”。不料,这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桥坝,最终也将他的妻子吞没。悲痛之余,黄山市黄山区的朱彦桂将当地镇政府等4个单位告上法庭,以他们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19万元。

  “我之所以告他们,并不是想赔多少钱,而是想通过状告政府这件事,引起大家重视,尽快修好这个桥。”朱彦桂对记者说。

  □ 常国水 本报记者 宫礼

  曾从河里救出多人

  今年30多岁的朱彦桂是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麻村村民。在他家附近,有一个名叫“落河过”的桥坝,其上游是黄山区长坦水电站。当某些原因造成河水较大时,水流有时会漫过“落河过”的桥面,再加上桥梁年代久远和当地人在河边洗涮的习惯的缘故,“落河过”在当地便成了一座有名的“险桥”,曾经有很多人从桥上落入水中。

  因为家住附近,朱彦桂曾多次从河中救起落水者,“有印象的,大概有十来个吧。”他也因为这些见义勇为的行为多次获得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他的英雄事迹也在当地传播开来。

  朱彦桂告诉记者,“印象最深的,是一次从河里救出两名同时落水的学生。”朱彦桂说,因为下雨水位大涨,两个孩子从桥上掉入水中,所幸被朱彦桂救起。为此,他先后受到黄山区、仙源镇等部门的表彰。

  妻子命殒“吃人桥坝”

  让朱彦桂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个“英雄事迹发生地”,最终将他的妻子吞没。

  去年4月25日,朱彦桂的妻子程翠云到“落河过”桥洗衣。“当天因上游长坦水电站放水发电,河水漫过桥面,致程翠云掉入水中。”周围群众当即发现并立即入水展开救援。“因程翠云被树根挡在桥洞里,上游长坦水电站放水发电导致水流较急,待110警察赶到并在周围群众用木板挡住桥洞后,才将程翠云救起,因溺水时间已达30分钟,程翠云被救起时已经死亡。”

  救人英雄,最终没能救起自己的妻子。悲痛之余,朱彦桂带着两岁多的女儿,把他认为该对妻子死亡负责的长坦水电有限公司、黄山区国土资源局、黄山区仙源镇政府和仙源镇水东村村委会4单位告至黄山区人民法院。

  向四被告索赔19万元

  朱彦桂在诉状中称,长坦水电站无规律地放水发电致河水漫过桥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其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两岸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水电站放水发电的行为,直接导致程翠云死亡后果的发生。

  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作为河沙开采的管理部门,未尽到对清理遗留物的监督职责,也是导致程死亡的原因之一。水东村村委会作为上游河道采沙的承包人,未及时清理采沙后的遗留物。同时,仙源镇政府作为地方政府,未尽到对桥坝等公共设施履行维护和消除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程落水后无法救援,亦对程的死亡负有责任。他要求4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人民币190695元。

  首度诉求全被驳回

  长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该公司称,程翠云的死亡地距水电站生产区域较远,其死亡结果与放水发电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程翠云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河水已经漫过桥坝时应当预见一旦跌落河水可能发生的危险而不予足够重视,致使意外事故发生,“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仙源镇政府也辩称,根据有关法律,对河道清理障碍的义务主体,不是人民政府而是国家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义务即使存在,但“不包括对河道及桥洞树桩的清理义务”。水东村村委会称,自己的采沙是经过国土资源局和水利局批准的,而且其早在2006年8月就停止了采沙行为,“落河过”桥洞内的树桩不可能是自己留下的。

  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在书面答辩中则认为,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局对河道障碍物不负有管理和清理的义务。

  黄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事发当日长坦水电站的放水发电导致“落河过”河道水位上涨,但程翠云落水非外力造成,“显然是自身失足落水而死的。”仙源镇政府和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对本案中的“落河过”桥洞的树桩不负有清理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水利行政部门才是河道的主管机关。而水东村村委会的开采行为早在2006年8月就停止了,原告认为水东村村委会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引起程翠云落水后无法救援的观点“不具有可信性”。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的诉讼费全部由原告负担。

  面对这一结果,朱彦桂无法接受。他已于日前再次将上述4单位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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