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为千余部电话充值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10:20 云南日报
夫妇为千余部电话充值牟利
示意图

  为千余部电话充值牟利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开始印制名片,向昆明市内的许多话吧散发,广招业务,为话吧充值。

  后经警方查明,自去年1月27日开始到3月21日,有人在昆明市上马村、百龙寺、火车站、龙泉镇小庄村等地,使用手机和小灵通等十多部电话,分无数次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代充值电话费服务。短短两个多月时间,有人为昆明市一些公用电话经营者的公用电话反复非法充值,被充值的电话共计上千部之多,充值金额累计达40多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称,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为千余部电话充值话费高达40多万元(有待查证),给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夫妻俩双双被提起公诉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的所做所为被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察觉,于去年3月19日到昆明市公安局经文分局报案。而在电信部门报案后的几天时间里,陈明应、饶金桃夫妇依然还在四处开展电话充值业务获利。

  去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在宁蒗彝族自治县一加油站内被抓获,并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文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去年5月1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8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经文分局以陈明应、饶金桃涉嫌盗窃罪,向盘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盘龙区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部分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12月25日再次向盘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盘龙区检察院审理认为,自去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反复对千余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充值金额共计40多万元。被告无视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电信卡充值,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28日,盘龙区检察院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 律师说法

  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的违法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王理乾认为,被告人用的电话充值卡(续费卡)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合法购买,密码是其充值卡上本身具有的,而被告人用以充值的手机号码和手机信号均是“受害人”(指民法意义上的)中国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被告人公开使用“受害人”合法卖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电话信号、电话充值卡,所用的也是“受害人”所提供的充值密码给其本人及他人经营的话吧座机充值,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电信部门机器认可的,而不是被告人秘密伪造的电话充值卡、充值密码、电话信号和电话号码来充值的。

  王理乾分析说,被告人所得利益是有法律及合同上根据的,发现一卡能多次充值情况后,被告人主观上只认为出现这种问题是其本身机器故障,被告人行为才失去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其所得的利益(充值费)是中国电信部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获得的,显然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人于是与中国电信部门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电信部门也就变成了债权人。

  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蜀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被告人所发出的每个指令都得到电信部门电脑系统的确认,而且所持电话充值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并不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充值后电话卡上的钱不下账,电信部门也应该负有很大责任。法院到底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是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作为处罚标准,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讨。□本报记者 夏体雷(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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