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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用百元电话卡恶意充值40余万被诉(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8:25 法制日报
昆明上演新版“许霆案” 本报记者 储皖中 近期各种媒体竞相报道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无独有偶,“许霆案”的另一版本在昆明上演:从电信营业厅买来的一张普通百元充值卡,为电话充值后,卡上的资费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为公用电话无数次充值后,而卡上的百元话费却一分钱不少。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陈某夫妇及其他知悉该秘密的人为千余部电话提供“特殊充值”服务,金额共计40多万元。东窗事发后,昆明警方将陈某夫妇抓获,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该案的复杂性、特殊性和代表性,案发至今受到极大关注。 买来充值卡发现大秘密 陈某在昆明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三竹营村开了“吉祥通讯”店,并对外兼营公用电话生意。 去年1月,陈某与朋友到丽江游玩,从当地中国电信香格里拉营业厅里买了一些电话机及几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卡,准备带回昆明销售、使用。陈某回到昆明后,像往常一样给自家电话充值。可按照语音提示程序操作后,多次输入话费却怎么也充不进去,而且电脑语音每次都提示说充值无效。会不会还要输入区号呢?陈某通过自己的小灵通再次输入区号后,还是传来话费充值不成功的语音提示。一个偶然机会,陈某夫妇在电信查询话费时,却惊奇地发现自己的电话平白无故地多出了100元话费。 充值卡竟能无数次充值 电脑语音提示明明说充值没成功,那电话里的钱又是怎么跑进去的?陈某夫妇顿时糊涂了。于是,夫妻俩又用同一张卡为另外一部公用电话充值,他们惊奇地发现,电话里确实又多出了100元话费。 面对这张“神奇卡”,陈某夫妇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又用买来的其他卡输入密码后在其他电话上充值,虽然电话语音提示说充值没成功,但一查询却充值成功了,而充值卡上面的100元钱依然还在,反反复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陈某想,电话充值卡又不是偷来抢来的,是自己通过电信部门合法买来的,用里面的话费不犯法。就这样,陈某夫妇发现这一重大秘密后,一直没有及时向电信和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称将这几张卡扔了。据陈某讲,在昆明还有其他人知道这一秘密,也在利用这种“神奇卡”获利。 为自家电话充值上万元 面对这几张神奇电话充值卡,陈某夫妇经不住诱惑,想着怎样才能变现成钞票,自己的话吧又用不完这么多话费,怎么办呢?他们开始对外招揽生意,对一些不明真相的公用电话经营户谎称可以用很优惠的价格为他们提供话费充值服务,不明真相的经营者纷纷接受了他们这一特殊的服务。 后经警方查明,自去年1月至3月期间,陈某夫妇分多次使用两部小灵通,用7张电话充值卡为自己店铺里的一部公用电话反复充值,仅这部电话的充值金额就达1.3万多元。 为千余部电话充值牟利 陈某夫妇开始印制名片,向昆明市内的许多话吧散发,广招业务,为话吧充值。 后经警方查明,自去年1月27日开始到3月21日,有人在昆明市上马村、百龙寺、火车站、龙泉镇小庄村等地,使用手机和小灵通等十多部电话,分无数次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代充值电话费服务。短短两个多月时间,有人为昆明市一些公用电话经营者的公用电话反复非法充值,被充值的电话共计上千部,充值金额累计达40多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称,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为千余部电话充值话费高达40多万元(有待查证),给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陈某夫妇的违法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王理乾认为,被告人用的电话充值卡(续费卡)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合法购买,密码是其充值卡上本身具有的,而被告人用以充值的手机号码和手机信号均是“受害人”(指民法意义上的)中国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被告人公开使用“受害人”合法卖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电话信号、电话充值卡,所用的也是“受害人”所提供的充值密码给其本人及他人经营的话吧座机充值,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电信部门机器认可的,而不是被告人秘密伪造的电话充值卡、充值密码、电话信号和电话号码来充值的。 王理乾分析说,被告人所得利益是有法律及合同上根据的,发现一卡能多次充值情况后,被告人主观上只认为出现这种问题是其本身机器故障,被告人行为才失去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其所得的利益(充值费)是中国电信部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获得的,显然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人于是与中国电信部门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电信部门也就变成了债权人。 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蜀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被告人所发出的每个指令都得到电信部门电脑系统的确认,而且所持电话充值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并不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充值后电话卡上的钱不下账,电信部门也应该负有很大责任。法院到底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是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作为处罚标准,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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