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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儿子溺亡状告同事照看不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00:13 贵州都市报

  本报讯 一名2岁多的小男孩由其母亲带至学校以后,结果不慎掉进学校花池溺水身亡。事情发生后,小孩的父母一纸讼状将一名同事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3月4日,这起发生在2006年的民事官司在遵义县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据了解,原告刘晓平(女)是遵义县三岔镇红旗小学教师;被告彭某(女),与刘晓平系一个办公室的同事。2006年10月,刘晓平夫妻一纸诉状将彭某告上法院,索赔197824元。原告一审中诉称,当天她带着2岁多的儿子兵兵(化名)到学校上班,到校后,兵兵一直在她身边玩耍。不久,被告走出办公室与兵兵逗乐,随即将兵兵带下楼到操场花池边玩耍。期间,被告急于上厕所,于是将只有2岁多的兵兵留在花池边,最后导致小孩无人管理而溺水身亡。但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带小孩下楼。

  据悉,遵义县法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带走小孩,作出原告败诉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但因未缴纳诉讼费,遵义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5月依法按照“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去年11月,原告提出再审,并获得遵义县法院的支持。

  针对原告的诉称,被告代理人认为,在小孩管理上,被告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原告也没有委托被告管理小孩。原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带小孩下楼,相反,说明是原告疏于管理。因此,小孩发生溺水身亡,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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