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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储蓄窗口遭劫 银行被判赔偿7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2:2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蔡艳荣 通讯员马征杰

  ■新闻提示

  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2006年12月24日,发生在银行柜台前的这起储户遭抢案曾引起省会各界关注,该案件引发的银行安全防范问题也曾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3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新华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于划上了句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

  ■事件回放

  6万元刚拿出柜台就被抢

  崔女士是南三条市场一名经营毛毯生意的商户。2006年12月24日16时40分左右,她让老公的侄女———21岁的小红到位于大经街与正东路交叉口西侧的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

  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是这样认定的,小红从两张存单上分别取了47190元和17250元,共计64440元。小红刚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书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4440元散落到地上。

  小红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据小红回忆,抢钱男子身高在1.7米左右,抢钱后男子沿正东路向东逃跑。

  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崔女士与银行方交涉补救办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去年7月5日,该案在新华区法院立案。崔女士作为原告要求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审理

  储户:银行没保安责任不可推卸

  原告崔女士诉称,2006年12月24日,原告委托其侄女小红到被告下属的正东路分理处取钱,在柜台的窗口装钱时,被人抢去6万元现金。在此过程中,小红奋力与抢匪争夺并高喊"抢钱了"且在抢匪出门又拼命追赶,但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未马上启动警报设备,更为明显的过错是在营业场所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巡守。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的损失。

  银行:刑事犯罪超出银行服务范围

  庭审中,被告石门支行辩称,侵害的发生是由于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被告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防范和预料,银行不是实际侵害人,与原告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抢劫,其已经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因银行未配备保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庭审中,银行方认可原告被抢经过及被抢钱数,也认可正东路分理处未配备保安人员,但配备了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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