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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被判工伤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2: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陈俊杰 通讯员田丽娟)2006年5月2日晚7时许,北京世纪捷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捷通)的职工郑女士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女士为工伤。世纪捷通不服认定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郑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标准,驳回世纪捷通的诉求。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法院查明,2006年5月2日晚7时许,郑女士加班后,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2007年2月1日,郑女士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21日,劳动保障部门向世纪捷通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7日内办理是否同意给郑女士认定工伤的举证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世纪捷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郑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的证据材料。 2007年4月23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给世纪捷通和郑女士。世纪捷通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院称“上下班”应含加班 世纪捷通又诉至一审法院,认为郑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是上下班时间,也不是上下班正常路线,而是在办理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负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世纪捷通职工郑女士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该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范围。“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因加班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等综合判断。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郑女士和世纪捷通提供证据的情况及依职权查明的事实,认定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工伤并无错误。据此,驳回世纪捷通的上诉请求。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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