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酒店因房客遭劫持杀害被判赔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10:25 云南日报

  18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市首例旅客住宿酒店娱乐中被劫持异地遇害案经二审终结,判决酒店补充赔偿被害者家属5000元,驳回受害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回放住店客人异地遇害

  2006年5月3日晚,曲靖市陆良县农民李某到县城办事,住进县城一酒店。晚上,李某到该酒店三楼歌舞厅娱乐时其朋友张某与念某等人发生争执。酒店工作人员制止无效,让他们到酒店外去解决。随后,念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拖到酒店停车场进行殴打,李某下楼帮张某还钱时与念某等发生语言争执,念某等将李某、张某挟持到城郊一农田继续殴打,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实际侵权人念某等受到了刑事处罚并附带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害人李某上有80多岁的双亲,下有尚在幼年的3个孩子,他的被害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在实际侵权人受刑事处罚后,李某家属以酒店工作人员未提醒李某冷静处理致使发生悲剧为由,向陆良县法院递交起诉书,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两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酒店辩称,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他人异地打死,对此酒店所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制在酒店区域内。本案被害人被实施围殴的行为发生在酒店外的郊区,酒店在客观上已丧失了防止或制止的能力,故被害人家属要求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被害人李某帮助朋友合情合理,酒店不可能去提醒。

  结果补充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从事社会经营获得的主体,负有对接受服务人员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工作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隐藏的危险,也未采取适当措施平息矛盾,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酒店补充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损失5000元,驳回受害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

  (春城晚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