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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当被告 当地政府被惹恼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11: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袁裕来在新昌县代理的一系列“民告官”案件令当地政府感到十分头痛。新昌县政府一位官员称,这些官司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更令当地政府懊恼的是袁裕来代理的并村案件。这起案件历时两年多,镇、县政府以及县、市两级公安机关都作了被告。这也是袁裕来引来“查处之祸”的导火索。 2004年4月,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决定将下王村和桥头村并为王桥村。并村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袁裕来代理后组织实施了5起“民告官”案件。这5起案件是:不服派出所变更户籍登记,提起的诉讼;不服新昌县政府批准两村合并,提起的诉讼;不服大市聚镇镇政府任免村干部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查处大市聚镇镇政府非法刻制公章行为;认为新昌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作出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6年4月19日,新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村民不服县公安局批准镇政府刻制村委会公章一案时,县公安局提出原告之一吕财荣已于2005年8月去世。新昌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的签名单系在2005年7月为起诉镇政府并村行为而签写,并非为起诉新昌县公安局签写,因此起诉不属于村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村民们的起诉。 在诉讼期间,村民们认为大市聚镇镇政府提供了一份桥头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村方案的决议是伪造的,先后向新昌县政府、绍兴市中院、省高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县政府要求司法局阻击律师办案 这些复议和诉讼给新昌县政府带来了压力。新昌县有关部门一位领导说,一段时间,他们几乎所有工作时间都用在应对诉讼上。 “县长、常务副县长找我谈话,要求我们司法局介入。”新昌县司法局局长叶钟说。 2007年夏天,叶钟带队专程赶到宁波市司法局,希望该局处罚袁裕来和徐利平(徐利平是袁裕来的助理)。叶钟说:“他煽动村民打官司,所代理的案件都有较大的潜在的危机。一个村动起来,其他村都会动起来,谁都吃不消。” 2007年年底,新昌县司法局以红头文件形式向浙江省司法厅递交了《关于要求查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袁裕来、徐利平违法违规办案的报告》。新昌县政府盖了印并写上“请省厅予以帮助”。 新昌县司法局给袁裕来、徐利平定的“罪名”有两条:一是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敏感事件,造成多起群体性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以死者名义代理诉讼,且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严重违反司法部对律师业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和袁、徐的相关责任。 新昌县司法局所指的第一条罪状来由是袁裕来代理的新昌县石板桥村、候村、大佛寺村和并村案4起案件。 新昌县司法局要求查处的依据是2005年浙江省司法厅颁布的《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其中规定律师代理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 “在新昌办理的这几起案件,我都按照规定向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报告。当然,我没有向新昌县司法局汇报,没有这个义务。”袁裕来说。 事实上,新昌县司法局并不清楚袁裕来是否向宁波市司法局呈报了案件,“但宁波市司法局没有向我们打招呼。”叶钟说。 “让农民们进行群体性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会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袁裕来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老百姓面对个别基层政府的行政滥权行为忍气吞声,才是安定团结?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不仅不作律师后盾,反而给律师办案设置障碍。” 对新昌县司法局所指的第二条罪状,袁裕来说,死者“坐”上原告席是事实,责任不在代理人而在法院。只有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受理之前严格核实当事人身份,死人才没有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可能。 浙江省司法厅在接到新昌县司法局的报告后,转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宁波市司法局经调查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袁裕来在新昌县代理的案件中,都按规定呈报,不存在“煽动群众进行群体性诉讼,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在代理死者(吕财荣)参加诉讼案中,并非故意,属工作疏忽、审查不仔细所致。 宁波市司法局的处理意见是:对袁裕来、徐利平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袁裕来、徐利平律师总结教训,加强自律,规范执业,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袁裕来、徐利平律师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对于这一结论,我不想说什么。但我仍将一如既往地将上述案件的代理工作进行下去。”袁裕来坚定地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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