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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确定非机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00:32 城市晚报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杜长银于2006年4月17日到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控告农安镇居民宋某合同诈骗,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受理此案并进行初查后,依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杜长银对此结果不满,2007年,先后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非法持有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并拒不说明其来源。经省国家保密局鉴定,杜长银持有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机密级。”

  两级法院 确定非机密

  《决定书》上还说:“犯罪嫌疑人杜长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本院公诉科依法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长春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讨论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杜长银非法持有的国家文件、资料,是公安机关的初查卷,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故不是诉讼期间,所以犯罪嫌疑人杜长银持有的文件、资料不是国家机密,杜长银不构成犯罪。公诉部门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

  经我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此案。”

  昨日上午,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记者没能找到相关负责人。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的齐律师。齐律师说,她还是头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现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此案,就证明此案是错案,而杜长银因此被羁押了117天,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应由批准逮捕的机关负责。

  杜长银对记者说,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应该是查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他只是一个农民,不应该将其刑事拘留并逮捕。“既然是错案,就要有人站出来承担这个责任!”杜长银表示,现在自己已经清白了,他除了要申请国家赔偿之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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