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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农妇争吵后赌气跳河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21:28 重庆青年报

  “走嘛,我们一起去跳河。” 云阳县两农妇因争水灌田发生争吵,两人赌气跳河寻死,结果一人不幸溺水死亡,另一幸存者被死者家属告上法院索赔。昨日,记者从云阳县法院获悉,这起离奇的案子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生者被判赔给死者家属6万余元。

  祸起争水灌溉农田

  云阳县鱼泉镇马槽村地处偏僻地方,山高坡陡,这里没有堰塘,村民们靠接“天河水”种庄稼。2005年5月22日,马槽村10组一堰沟开缺,该村6户人家采取抓阄的办法,按轮次接水,灌溉农田。5月24日上午9时,村民冷芬(化名)与刘兰(化名)的丈夫陈某在接水时,为争轮次发生抓扯,后在村民的劝解下各自散去。次日上午7时许,冷芬想来想去不服气,认为陈把她打了,以其作手术不久加重了病情为由,跑到刘兰家里索要医药费。

  一人死亡一人幸存

  “我去死就不得去给你弄药。”一阵争吵后,刘兰提出要去寻死。

  “走嘛,去死塞,你以为我怕嗦。”冷芬也不甘示弱,随后冷芬与刘兰在无人阻止的情况下,来到地名叫“猫儿洞”的汤溪河边。一路上,俩人又吵又骂,争论不休。因为“阵张”不大,没有引起周围村民的注意。约二十分钟后,冷芬右手抓着刘兰的左手一同跳入河中,由于水深,双方在河里挣扎,后来冷芬爬上了河岸,刘兰则不幸溺水死亡。

  故意杀人缺乏证据

  事发后,刘兰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云阳警方迅速传讯了冷芬,并以她因自杀行为中涉嫌构成犯罪展开侦查。2005年5月27日,云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为,刘兰的死因系溺亡。5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被告冷芬刑事拘留。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历时5个多月调查,其赌气相约跳水的事实清楚,但同时查明冷芬与死者刘兰均不会游泳,主观上一方有逃生可能,放任另一方生命消亡的证据不足。

  2005年11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作出云公刑撤字[2005]27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被告冷芬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撤销冷芬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解除刑事拘留后,冷芬一直下落不明。

  生者赔6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刘兰的丈夫陈某及三子女一纸诉状将冷芬告上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主张判令被告冷芬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552.50元。 法院依法缺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以相约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是非法的。俩人赌气去跳水自杀且予以实施,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从决定赌气跳水至来到河边跳水前的这段时间,双方均有阻止自己和他人跳水的能力,但双方却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双方在主观上都具有过错。客观上被告冷芬采取抓着刘兰的手与其一同跳入河水,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且可以看出被告冷芬的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因此,被告冷芬的过错大于刘兰。被告冷芬的言语和行为与刘兰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刘兰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兰在被告冷芬相约跳水时,自己不但不拒绝反而参与促使了悲剧的发生,由于刘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冷芬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云阳法院遂判被告冷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59131.5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本报记者 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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