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纵火烧砸警车被判6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03:12 南方都市报
男子纵火烧砸警车被判6年(图)
2006年9月15日晚7时左右,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纵火案现场。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杨秀伟)昨日,于2006年9月15日晚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发生的纵火烧砸警车案一审结案,声称不在现场并有多人作证的第一被告危某被判刑6年,不在现场证据未被采信。记者获悉,除危某外,嫌犯黄某、董某也被定罪,各被判刑3年,危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警处理纠纷

  他们趁机闹事

  法院认定情况为,2006年9月15日19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永新乡新一村口,保安与群众段某、赵某因暂住证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发围观人员与保安发生冲突,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危某、黄某、董某及另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趁机起哄、闹事,在南北大道新一市场对开路面,危某、黄某、董某用砖头砸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5477.2元的粤E1026东南牌警用面包车,随后危某、黄某点火引燃该车,致该车烧毁。在南北大道南海工业区路段的“滋味屋”大排档门前,危某将被推翻的价值人民币78228元的粤E0047捷达牌警用轿车引燃,致该车烧毁。在南北大道和忠义路交界处附近,董某用砖块砸停放在该处的消防照明车,跟着又用砖块砸烂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越野车后,与其他人将该车掀翻。

  两个判纵火

  一个判滋事

  危某、黄某、董某在法庭上均否认被控的放火罪,结果只有董某辩护成功。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危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烧毁国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董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检方起诉董某犯放火罪,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黄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提供线索协助警方抓获董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禅城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危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

  辩护律师欧卫文律师表示,危某已提起上诉。欧卫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疑惑,称危某如果有罪,破坏那么多警车应该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但法院却没有判其10年以上。他相信危某无罪,表示将在二审中继续进行无罪辩护。

  ■法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焦点

  十多工友作证没被采信

  工友:他不在现场

  本案庭审中,危某坚称当晚根本不在现场,而一直在宿舍与工友打牌,有许多工友可以证实。据了解,为查清真相,检方曾对危某工友邱某、肖某、邹某、刘某、陈某、蒙某等十多人进行调查,提取了证人证言,这些证人均证实案发当晚危某一直在宿舍打牌,期间曾出门,但只有15分钟。

  检方:他们有利害关系

  然而,检方认为,这些不在现场证据不能成立,因为这些工友与危某存在利害关系,涉嫌作伪证,事实上危某被捕后写信给在工厂的亲戚后,亲戚找人作出了这些不在现场证言。

  律师:不存在伪证

  危某辩护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卫文反驳称,危某写信给亲戚是要洗脱清白和请律师,检方没有追究证人,也说明不存在伪证问题。

  法院:不予采信

  对此,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多名证人证明危某不在现场,但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且证人与危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对这些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认为,危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案发当晚参与砸、烧警车的行为,该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吻合,且被告人黄某、董某也指认当晚危某在现场并参与砸警车。法院认为,危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决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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