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不堪家庭暴力划伤丈夫儿女脖子后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2日02:2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林小明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女人站在被告人席上,一边失声痛哭,一边频频回首寻找一对年幼的子女。此时庭内,8个月大的儿子因为饥饿在奶奶的怀里大哭,而她那不谙世事的3岁女儿,在庭外玩得正欢。经法官多次提醒,女人才镇定下来。其间,女人声称腿软,当场跪下。法警赶紧将她扶起,搬来椅子让她坐好。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她用剪刀划向自己的丈夫和一双子女的脖子,并割颈自杀,一家人最终获救。但女人始终否认这一罪名。她的辩护律师更具体指出,案件前部分,即对丈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案件后部分,即对子女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女人叫陈某,安徽颍上人,31岁。经精神医学鉴定,陈某作案时,处于急性应激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血案回放】

  划伤丈夫儿女脖子又割颈自杀

  去年7月20日,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一租房内。

  凌晨5时30分许,陈某给儿子喂完奶后,推醒丈夫张某,说该去收废品了。哪想,丈夫不但搧她耳光、砸她头部,还让她滚出家门。

  想到当月18日中午,儿子发烧,丈夫不但不管,还暴打她,陈某怒火中烧,操起桌上的剪刀,划向丈夫脖子。

  丈夫忍痛推开妻子。“要死一起死。”陈某再次上前,对着丈夫的脖子又划一刀。丈夫的尖叫声吓哭了床上的子女。望着年幼的孩子,陈某想到自己死了,孩子同样没人照顾,便心一横,对着子女脖子各划一刀,随后割颈自杀。

  瞬间,儿子脖子上涌出的血,让她马上清醒过来,呼喊救命。

  老乡们闻声赶来,踹开门将张某与陈某扶出,随后抱起床上的孩子,将一家四口送医院抢救。

  四人最终全部脱险,经法医鉴定,陈某子女和丈夫均为轻伤。去年7月24日,陈某涉嫌故意杀人被监视居住,后变为刑拘。

  【庭审现场】

  法官称事出有因量刑将酌情考虑

  “完全不服指控罪名。我要真想杀人,怎么可能一个都没杀死!”听到被指控故意杀人,陈某很激动,多次打断公诉人问话,称自己的罪名应为故意伤害。

  “罪名的认定是根据犯罪时的言行来定的。”主审法官示意陈某安静下来,还提醒说,她的丈夫张某已向法庭递交申请书,表示家人已原谅她的行为,请求法官轻判。而且法庭已经考虑到,案件是因为家庭暴力引起的,并非什么深仇大恨。

  陈某为何割家人脖子?她的回答是,丈夫肆意打她,“割他是还给他而已”。而对于子女,陈某说当时没怎么多想,只是“丈夫死了,我也陪他一起死”,但“我心疼孩子,太在乎他们了”。

  庭审中,陈某说,自己要照顾年幼的儿子,请求判她个一年半载就好。法官当庭表示,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庭审焦点】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案中对丈夫和对子女的两种行为,应分开来看。”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是在遭受丈夫暴力殴打的情况下犯罪的,如陈某供述属实,那么对丈夫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故公诉机关这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至于对子女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辩护律师说,陈某在限制行为能力(急性应激障碍)情况下犯罪,儿子的血使她清醒过来,并大喊救命。可以说,陈某主动放弃犯罪,即对子女的行为属犯罪中止。而刑法规定,对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减轻处罚。综合各方因素,请求法庭对陈某从轻判决,甚至应考虑缓刑。

  公诉机关则认为,陈某对于指控罪名的不认同,主要在于理解上的错误。因陈某犯罪具有连续性,故案件不能割裂来看。虽然夫妻俩的供词(张某说是睡梦中遭割脖子)有差别,主要是各自主观立场问题,但并不影响案件定性。此外,一家人得以脱险,实质原因在于老乡的来到,并及时送医院抢救,“这与被告人的呼救没有关系,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还认为,这是一起长期家庭暴力引发的悲剧,被告人丈夫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相关链接

  急性应激障碍

  由剧烈的、异乎寻常的精神刺激,或在生活事件、持续困境的作用下引发的精神障碍,可发生在各年龄期,多见于青壮年,男女发病率无明显差异。此症一般在异乎寻常的应激源的刺激下几分钟内出现。如果应激性环境消除,可在2~3天内(常可在几小时内)症状迅速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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