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俩被疑杀人遭关押续: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03:5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实习生 黄梅

  本报讯 昨日,林爱珠、刘国兵母子两人获得了由莆田市检察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44590元。之前,刘国兵及其母亲林爱珠被疑杀人,他们在7年内两次被抓,被关在看守所达23个月(本报2005年11月28日A13版曾报道)。

  事情要从1998年3月8日说起。当天,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16岁的刘国兵和母亲林爱珠一起上山除草,林爱珠与邻地的妇女李某发生争执。当天,李某被人发现溺死在水沟里。

  随后,刘国兵及林爱珠被原莆田县公安局(现为荔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羁押在看守所达23个月,2000年2月14日及5月26日,莆田市中院及省高院先后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刘国兵、林爱珠无罪,予以释放。

  2004年9月27日,在没有新的直接证据下,刘国兵又被荔城区公安分局刑拘,随后再次被莆田市检察院逮捕。2005年11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莆田市中院再次当庭宣判刘国兵无罪释放。

  此后,刘国兵、林爱珠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刘国兵无罪羁押1122天、林爱珠无罪羁押736天的赔偿金。

  根据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次决定逮捕刘国兵及林爱珠的是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是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刘国兵、林爱珠第二次被无罪羁押的时间分别为418天、31天,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2007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刘国兵、林爱珠的赔偿共计44590元。

  同时,根据规定,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刘国兵、林爱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刘国兵、林爱珠母子两人表示,他们得到了赔偿,终于可以消除大家对他们的成见了,他们也能安心做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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