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出现6处明显错误 5处混淆原告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02:4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蒋乐进)两个被告变成一个被告,原告变成被告,被告反倒成了原告。一份7页的民事判决书出现6处明显错误。东莞大朗一针织厂工人唐红平因劳动争议纠纷状告旧东家,日前收到的判决书却让他哭笑不得。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这跟法官工作压力大有关,会立刻进行调查处理。

  劳动争议闹上法庭

  昨日,唐红平展示了这份判决书的复印件。唐红平说,他1998年2月份到东莞市大朗某丽针织制品厂上班,担任人事部人事助理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1760元。去年10月10日,他突然收到厂方的通知,以裁员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唐红平随后向大朗劳动分局请求调解,没有成功后又申请了仲裁。2007年12月17日,大朗劳动争议仲裁分庭裁决针织厂赔偿唐红平1760元的工资。针织厂在仲裁庭辩称,唐红平在去年10月9日无故旷工,看到厂方的通知后拒绝考勤打卡,也不办理交接手续,给该厂人事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厂方认为,唐红平要求经济赔偿毫无法律依据。

  唐红平随后将工厂以及投资方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东莞市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

  五处搞混原告被告

  2008年3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民事判决。唐红平表示,4月11日他托亲戚取回了“(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唐红平说:“我当天下午下班时读判决书就觉得奇怪。”经过与律师的反复推敲,唐红平发现判决书中有多处把原被告双方弄混了。唐红平出示了该份判决书的复印件,一些字句下面画有波浪线,“这些都是出错的地方,一共五处”。

  记者看到,判决书第4至7页中有如下字样:“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该支付被告补偿金176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年限算作3年,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最明显的一处错误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给被告”。唐红平说:“我是工人,是原告;对方是厂方,是被告;难道工厂还能替我打工吗?”

  据唐红平介绍,4月21日他因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后,审理本案的代理审判员已经打电话向他要回了判决书原件。“代理审判员表示这份判决书上还漏写了一个被告———针织厂的投资方。”唐红平说。

  法院:确属失误将尽快处理

  唐红平说,他拿到判决书后感到十分失望,“我认为判决书是很严肃的,出现这么多的差错让我觉得法院的工作态度有问题。我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也会产生怀疑。”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该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今年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数已经超过2万,可能是法官忙中出错,未及时发现所致。该工作人员称,一般出现错误后,法官会收回原件,重新修改后再发给原被告双方。

  东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葵昨日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法官任务重是一方面原因,“判决书写作中经常使用‘替换’等操作,有时候会有一些失误”。陈葵表示,不管怎么说,判决书出现这样的失误都是不应该的,法院会立刻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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