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政府因路面不平致人车祸死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6日19:55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4月26日电(记者王骏勇)路面凹凸不平致摩托车失控车主死亡,作为路段修建出资人和管理人的镇政府是否也须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以未对影响道路安全的因素引起足够重视为由,判令被告刘浩镇政府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

  2007年10月的一天,海门市农民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本乡一中心路行驶,至路口西侧接口处上斜坡时刹车不及,车身失控,李某倒地后由于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调查,李某当时未戴头盔且属于无证驾驶。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虽主要是由于其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但是事发地路面严重凹凸不平,且又有坡度,也是导致这起车祸发生的重要原因,作为修筑路面的镇政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后,李某家属与镇政府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家属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段是镇政府所建村级中心路的交叉路口,在两条路的接口处存在一处约90厘米长、20厘米高的斜坡,直接导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刹车不及车身失控而发生事故。

  被告镇政府则认为,这一路段没有具体的设计标准,管理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受害人驾车时无证驾驶且又没有戴头盔,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车速过快,应负事故的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受害人李某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上斜坡时车速过快以至于失控,这些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告镇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对斜坡的存在及对行驶安全的影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镇政府赔偿事故损失的10%,即人民币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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