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用假身份证致法院判决款无处执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08:03 重庆时报
被告用假身份证致法院判决款无处执行(图)
彭先生对自己的遭遇十分无奈。本报记者 石涛 摄

  本报讯(记者 刘宇) “判决书上被告的姓名居然是假的,我们现在找谁赔偿啊?”昨日,彭先生拿着自己的判决书一脸茫然,虽然自己胜诉了,但判决书上的被告居然子虚乌有!

  生意纠纷起诉讼

  2006年,彭先生同别人合伙做生意,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经济纠纷,遂将合伙的吕某等人告上法庭:“当时大家都叫他吕三,没人知道真名字。”据江北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黄允文介绍,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某只在法院出现过一次,后来都是他的律师代为诉讼。

  而关于他的身份问题,据被告辩护律师朱万彪透露,被告吕某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上显示他叫吕一品。法院查看了被告的“身份”后审理并判决,被告吕一品等人应当赔付原告11.8万元。

  被告查无此人

  同年6月15日,判决书下达。彭先生在缴纳了执行费用后,希望法院能强制执行赔偿。可当他们按照判决书上的地址寻找吕一品的下落时,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地址。随后,他们拿着判决书,请当地民警协助调查,结果更让人吃惊,其身份信息是假的!

  “那么吕一品的真名叫什么呢?”据朱万彪律师证实,当时法院审理前,被告的确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法院也履行了查看的义务,但并不一定能分辨身份证的真伪。

  法院:正在寻找被告

  面对这个尴尬的结局,江北区法院黄允文主任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身份应由原告确认。而作为法院方,由于个人信用系统还不够完善,也不可能及时核实诉讼双方的身份。出现这样的问题后,法院也高度重视,已经调动司法资源并配合公安机关寻找被告。作为原告也可申请重审,配合法院调查核实。

  律师:核实对方身份很重要

  律师蒲万纯表示,法院不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审查被告的身份问题,只履行表面审查的义务,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而市民在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慎重,比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主动核实对方的身份,出现纠纷时才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利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